应注意关联合同仲裁条款的一致性

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交易习惯在纠纷中的处理不会引起大家的关注,但在有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却是案件最终走向的决定性因素。近期,无锡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当事人多年交易习惯确定案件管辖的纠纷。

交易习惯在纠纷中的处理不会引起大家的关注,但在有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却是案件最终走向的决定性因素。近期,无锡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当事人多年交易习惯确定案件管辖的纠纷。
基本案情
江苏某电梯公司与无锡某物业公司从2016年9月起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除第一份合同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外,其余合同均是一年一签,2019年7月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2020年6月30日双方没再续签。
期间,电梯公司除依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为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共36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还承担电梯的大修工作。电梯大修理费用的结算,双方均按照《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的通知》的要求,由物业公司向住建部门提交《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决算书、审价报告等资料,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款项支付给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
因物业公司结欠电梯维保款,电梯公司依据2019年7月1日签订的最后一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尙欠的维保款152168元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物业公司则提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仅约定电梯设备保养,未约定由电梯公司承担大修理义务。大修费用均是按照双方多年的交易习惯,即按照无锡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的通知》规定的“使用申请程序”,由电梯公司配合物业公司提供相应材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支付该笔款项。故有关电梯大修费用不应由物业公司来直接支付。
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两种电梯维修的法律关系,第一是涉及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而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关系,第二是涉及使用大修理基金进行的电梯维修而签订的《施工合同》关系。前一《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而之后的《施工合同》未约定仲裁管辖。
仲裁庭通过将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被申请人按《维保合同》支付的电梯维修项目与2019年双方签订的申请电梯大修资金的《施工合同》维修项目进行比对,二者大部分是吻合的。因此,确认本案争议的电梯维修项目应当是双方以往签订的《施工合同》项下的内容。双方在2020年终止了合同,所以就争议施工项目并没有签订《维保合同》。根据双方2020年7月1日前的交易习惯,当需要申请电梯大修费用时,由双方根据《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的通知》的要求,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提交相关的材料,经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后将电梯大修费用支付至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支付电梯公司。电梯公司在申请仲裁时,混淆了《施工合同》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关系,将原本属于施工合同的项目作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内容,并以此申请仲裁。经审查,按照双方交易习惯,电梯公司本次申请仲裁的内容未约定仲裁条款,不应属于仲裁管辖,因此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说法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逻辑前提。对于双方之间进行的连续交易和关联交易行为,应注重保持前后仲裁条款的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的规定,从简化交易手续、降低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在后续相关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适用在先签订的其他合同,这样便可以通过一个程序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而不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和繁琐。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无锡仲裁补充仲裁协议如下:
因××纠纷,现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温馨提示
当您收取(出具)借(欠)条时,请注明“产生纠纷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主动选择仲裁方式便捷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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