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一定是电信网络诈骗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国家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

国家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但是,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就一定是电信网络诈骗吗?笔者认为,当诈骗对象并非不特定多数人时,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只能认定为普通诈骗。
1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界分
(一)概念不同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其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
1、普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二)量刑标准不同
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意义在于量刑,二者量刑标准不同,直接决定着被告人刑罚的档次和幅度。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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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征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规定,手段的技术性、诈骗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过程的非接触性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本质特征:
1、技术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系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网站、QQ、微信聊天工具等借助与电信业务和网络有关的技术或者工具进行诈骗,而普通诈骗罪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电信网络方式。
2、对象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系采取漫天撒网,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发短信、拨打电话;在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受众的公开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等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的“点对面”式诈骗,而普通诈骗的对象为特定人。
3、行为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系以伪基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接触的方式挖掘诈骗对象,以短信、电话等非接触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以非接触的支付方式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进行诈骗,而普通诈骗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非接触式行骗。
2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案例
(一)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公布的18例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中,被告人诈骗的对象均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某一类大众群体,具体如下:

序 号

案 件

行为方式

对象特征

1

陈某等5人诈骗案

以网络婚恋交友为诱饵实施的虚假投资诈骗

不特定

2

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

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

不特定

3

李某宁等5人诈骗案

从网上购买老年客户资料,有针对性地推销保健品、放置中奖卡、虚构帮助办理养老保险实施诈骗

老年人

4

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冒充教育、财政、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实施诈骗

考生

5

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

群发虚假中奖信息,诱骗登录“钓鱼网站”,以兑奖交纳保证金、税款等骗取财物,再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恐吓

不特定

6

李时权等69人诈骗案

利用手机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等为名实施诈骗

男性

7

陈杰等9人诈骗案

通过在网络、微信等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假扮名医利用电话或微信“问诊”,采用扩大病情、发送“成功案例”等手段实施诈骗

不特定

8

黄国良等9人、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

虚构“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或“精准扶贫”等虚假项目,以办证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财物

不特定

9

朱涛等人诈骗案

成立网上交易平台吸收客户,以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牟利

不特定

10

杨学巍诈骗案

利用电信网络,冒充可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女性实施招嫖诈骗

男性

11

周文强等人诈骗案

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联系,谎称公司掌握“内幕信息”,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

不特定

12

谢怀丰等人诈骗案

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

老年人

13

吴金龙等人诈骗案

冒充医保中心、公安、检察院工作人员,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虚假语音信息,诱骗存款至“指定账户”

不特定

14

曾江权等人诈骗案

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台湾人

15

秦献粮等人诈骗案

发送“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诱骗汇款,后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以“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财物

考生

16

羊大记诈骗案

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将钱款转账至所控制的银行账户

不特定

17

陈洁诈骗案

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

不特定

18

罗仁成等人诈骗案

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

不特定


(二)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界分案例
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2018-2020年已上传刑事判决文书,以“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不特定”作为关键词,筛选出案例具体如下:

案 件

行为方式

对象特征

法院认为

史文博等诈骗案(2019)川0812刑初35号

通过在工作中得知被害人要求提前还款的信息,使用作案微信冒充公司官方微信诈骗。

公司

客户

所谓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而本案被害人均是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过贷款的客户,被告人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而实施诈骗,故被告人并非是向不特定大众实施诈骗。本案因不具备以上不特定大众的前提条件而不适宜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应适用普通诈骗犯罪数额标准。

徐某某诈骗案(2018)粤0306刑初1230号

离职后,打电话或者发微信,与曾经客户联系,以帮忙一次性还清贷款免付利息为由,骗得被害人的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诈骗。

原公司

客户

被告人徐某某并非是向不特定的大众实施诈骗。被害人被骗取财物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从而自愿向被告人披露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信息及验证码等,虽然被告人徐某某获取财物时是采用了网络技术手段,但之所以对电信网络诈骗规定比普通诈骗更严格的数额标准主要是基于受害者众多、诈骗信息蔓延的广泛、迅速性以及施骗者的隐蔽性等因素考虑,相较于普通诈骗更难取证,从而更加严重侵犯人民的财产安全。本案因不具备以上不特定大众的前提条件而不适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应当适用普通诈骗的犯罪数额标准。

张生诈骗罪案(2019)浙0784刑初890号

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以要求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诈骗。

微信

好友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均包括利用通讯网络技术手段行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对象是否特定,即诈骗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点对面的诈骗,其对象是不特定多人。本案中,被告人张生利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行骗,其对象仅为其微信好友,并非针对不特定多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杜磊诈骗罪案(2019)津0119刑初811号

通过全国车险微信群或在网上看到办保险人信息,与被害人添加好友取得联系,谎称其能办理车辆保险诈骗。

微信

群成员

被告人杜磊实施的诈骗行为,不属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

吴朝聪诈骗案(2020)赣0281刑初77号

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需求口罩的消息,便留言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售,在与被害人成为好友之后诈骗。

微信

好友

电信网络诈骗对象必须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朝聪虽然利用了微信软件这种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其有大量口罩的事实,但并未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犯罪对象并非不特定多数人的财务,其行为不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普通诈骗。

张鹏诈骗罪案(2020)浙1002刑初278号

以销售护目镜为幌子,虚构事实,通过微信联系诈骗。

微信

好友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主要区别是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而本案被害人赵某、魏某均是被告人张鹏的熟人,且被告人张鹏未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均是通过微信私聊与三被害人联系,不符合电信网络诈骗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构罪要件。


以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均为“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诈骗的对象为特定范围的特定人员时,法院判决认定为普通诈骗,适用普通诈骗的犯罪数额标准。
手段的技术性、诈骗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过程的非接触性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本质特征,三者同时具备时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均包括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行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对象是否特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点对面的诈骗,其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因此,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当诈骗对象并非不特定多数人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而非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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