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十六)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3.1-13.2.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3.1-13.2.2”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年修订)对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有相应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进行划分。当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时,还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则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图预算中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将分部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一步划分。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2 竣工验收
13.2.1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建议该段话删除,因为在竣工验收前,不可能订立工程接收后才发现的缺陷的工作清单及相应的施工计划,第15条对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缺陷修补工作,是在工程接收后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又遭损坏而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竣工验收之前出现缺陷,必须修复合格才会进行竣工验收)。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甩项工作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所甩的工程细目就称甩项工程。
一般情况下,如发包人同意甩项竣工,双方会签订一份甩 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在第14.3款对甩项竣工协议有相关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除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有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1)第6条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承包人应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承包人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有:(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如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如竣工图等)、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发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建议此处可增加“勘察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建议这里修改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否则承包人还得承担15天期间的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责任)。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建议这段话修改为“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已接收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13.2.2“发包人不按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须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发包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进行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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