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服务理念,结合多年来服务诸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实务经验,推出“财务公司专题系列”文章,并编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兰皮书”》,重点围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解答,以期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合规工作有所帮助。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公司的金融服务平台,能够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稳健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发挥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提供完整金融服务或服务方案。与此同时,财务公司的功能发挥也受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严格监管,只能为其符合规定的成员单位提供上述金融服务,因此,厘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的身份,是研究财务公司相关问题的关键前置步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例,探讨成员单位的识别与判断。
01 关于成员单位界定的监管规定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财务公司成员单位涉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也涉及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仅凭公司名称不能简单认定某公司是否属于财务公司成员单位。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出发厘清其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考察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的出资人或举办单位,是识别判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的关键。
02 关于成员单位的实例研究
1、母子公司持股情况
以某环保集团公司为例,其涉及1)某集团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某集团A公司X分厂(以下简称“A公司X分厂”)、3)某集团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4)某集团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5)某集团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几家公司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某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呢?
1.A公司
A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某集团公司总部(企业集团本身)(持股82%),故A公司属于某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是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
2.A公司X分厂
根据A公司X分厂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A公司X分厂是A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定义的“成员单位”仅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A公司X分厂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属于集团成员单位范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综合上述,此类情况实际上可以归纳为“成员单位的分公司是否也属于成员单位范畴”或者“集团财务公司能否为成员单位的分公司比照成员单位管理,与其开展业务”。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实质认定说,该说认为因为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在《公司法》上均由总公司承担,从实质性的角度出发,和成员单位分公司开展业务,就是在与成员单位本身开展业务,进而倾向于承认“分公司”成员单位地位的观点。二是严格法条说,该说认为因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成员单位限定为“法人”,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似乎没有纳入成员单位的范畴,故从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看,分公司不属于成员单位。结合上述两种观点,兰台多方咨询了各地不同监管局的意见,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总体上看,更多的监管局倾向于分公司不属于成员单位的范畴,故此,在集团财务公司与分公司开展业务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应监管局的意见,妥善合规的开展业务。
3.B公司与C公司
B公司、C公司的控股股东系某集团第一子公司(持股超过60%),某集团第一子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B公司、C公司可以认定为属于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单独持股20%以上的公司”,是某集团公司财务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
4.D公司
D公司系A公司另一子公司,A公司持股比例18.6%,系D公司最大股东,根据上文认定规则,D公司可以认定为属于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是某集团公司财务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
5.E公司
E公司系C公司持股12%的子公司,同时,集团公司也持有E公司10%的股份,此时,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持有E公司22%的股份,可以认定为符合“母公司、子公司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这一情况,是某集团公司财务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
2、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认定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以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为例,该研究院是隶属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事业单位,因此,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属于母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属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单位。
03 关于成员单位吸收合并后的认定
成员单位的吸收合并,会导致主体的变化,此时,公司合并过程中,涉及到财务公司对于既存债务及已签订合同的处理,下文将探讨吸收合并过程中,财务公司已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应该向何公司要求债务履行。
1、成员单位已签署合同效力问题
公司合并后,成员单位的认定涉及到财务公司与合并前公司签署的委贷、自营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需与合并后公司重新签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原则上不影响财务公司与合并前公司签署的委贷、自营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由于合并后法人直接承继合并前法人的合同义务属于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事项,合并事宜原则上不影响某集团公司财务公司与被注销公司此前签署的委贷、自营合同的合同效力,无需重新签订,当然,为避免相关风险,仍建议财务公司要求吸收合并后的公司单方补充出具承诺承接合同项下义务的承诺函或相关文件,以督促现行公司的债务履行,维护财务公司合法权益。
2、成员单位既存债务承担问题
以上文提到的B公司与C公司为例。B公司在某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尚有存续贷款余额,由于C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C公司存续,B公司解散。在此背景下,两公司合并过程中及合并后,财务公司须如何认定其成员单位以解决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处理问题呢?
C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故两家公司于2020年X月X日向某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发送了《吸收合并债权通知书》,其中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C公司作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将依法承继B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证照、许可、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到期的质保金或不符合付款条件的,待到期或满足条件后由C公司偿付)。两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通知。”此时,B公司在某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尚存续贷款余额为5亿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上文《吸收合并债权通知书》的通知,B公司与C公司在合并期间,B公司尚处于债权申报阶段,未履行注销手续,作为B公司的债权人,财务公司有权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B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财务公司若未主张B公司清偿债务,合并后应由C公司承担债务。
04 识别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对财务公司的重要性
基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基本特征和设立目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着“立足集团、服务集团”的宗旨,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任何业务以前,对合作对象的成员单位身份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识别,应当是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了在开展业务前甄别成员单位的身份外,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还需要持续关注服务对象仍为成员单位身份,确保成员单位发生任何股权关系上的变动影响其成员单位身份时,财务公司可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应当注意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在每年的4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银保监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的识别与判断
作者:张傲男 汪莎莎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前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兰台秉持着“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