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甲公司是2018年5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6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委托王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王某无关,王某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的任何决定,未经公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均为无效决定。
2020年6月12日,时任8名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同日,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王某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甲公司2020年6月12日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一项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约定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后甲公司涉诉被王某被限制高消费。王某遂起诉要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王某称其在2018年6月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在2020年2月离职,因甲公司之前的法定代表人要离开公司,一股东让其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其基于朋友信任关系答应了,但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持有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章程虽未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期间,但约定了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王某于2020年6月12日担任甲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三年任期并未届满,也未有证据表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另行选举了新的执行董事。
另外,王某与甲公司签订《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自愿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及风险,现王某因公司涉诉被限制高消费而请求变更,该变更理由有逃避公司对外责任之嫌,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获得二审改判。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现为《民法典》第第六十一条——编者注)的立法宗旨,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甲公司章程亦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行使各项职权。但本案证据显示,王某已于2020年2月从甲公司离职,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
其次,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挂名法人免责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委托王某作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王某无关;王某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的任何决定,未经公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均为无效决定。根据上述约定,王某仅系甲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甲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决策权。现王某不愿继续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
最后,甲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王某并非其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同时,甲公司的股东也未能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协商一致。
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和理由,在王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的情况下,王某继续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关责任有失公允,故对其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相关分析
根据对上述案例及其他既往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从现有案例看,对法定代表人主张涤除的主张是否支持,在实务中分歧较大。
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一)法定代表人享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学界通说及既往判例,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法定代表人属于意定的公司代理人,两者之间构成特殊的委托关系。在法定代表人通知公司,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其解除权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实质关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公司,无须另外特别授权,可直接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由此看出,一个自然人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该种利益关联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和由来。
法定代表人应当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利于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由于登记公示产生权利外观,对第三人存在信赖利益,不愿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有很大的便利条件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进而可能潜在的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而反对涤除登记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属公司自治的内容。在公司未重新选举、聘任法定代表人且不违反法律、章程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司法涤除也无明确法律依据。第二,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公司股东或员工并非系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或权责渊源,且是否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亦非是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前提或资格。第三,尤其是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基于法定代表人自愿担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
四、相关建议
作为公司的“代言人”,法定代表人背后隐藏着众多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尽量不要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避免陷入公司的债务纠纷。如果确实无法拒绝朋友、亲戚的要求,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也应当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针对已经担任了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辞职”并变更工商登记的,我们建议按照以下步骤来处理:
首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明确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一方面通知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针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进行决议,并及时推选新任法定代表人。
其次,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登记机关等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同时在当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发表公开声明,说明自己已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这种做法不仅能够迫使公司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能以此作为自身免责的部分证据。
最后,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要求法院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当法定代表人已穷尽私力救济方式时,有必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法定代表人如何辞职退出公司?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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