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的三种救济方法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摘要
「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法律解答」 一、向基层法院起诉 这是很传统的一个方式,很简单粗暴。

「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法律解答」
一、向基层法院起诉
这是很传统的一个方式,很简单粗暴。但是,倘若裁决书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情形,则不能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如上所述,倘若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中级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这一点很多专业人士都不一定清楚,但在实践中十分好用。
原因在于很多地方法治程度并不健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为了促使纠纷解决仍然会做出一些无法执行的事项,或超出自身权限范围的事项等情形。倘若劳动者依据该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用人单位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