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突然被公安机关冻结?普通人该如何应对

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多名牛肉经销商因收到疑似犯罪分子的涉案货款,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经营陷入困境。

近日,多名牛肉经销商因收到疑似犯罪分子的涉案货款,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经营陷入困境。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普通商户怎么分辨对方是不是刑事犯罪份子”,“为什么犯罪份子转出前不冻结反而冻结人家正常的经营收入”等言论不绝于耳。
此类事件背后,折射出公权力干预与私权利保护的复杂平衡。本文从法律依据、实践争议及应对策略三维度展开分析。
0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详见文末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公安机关有权对涉诈资金流转账户采取紧急冻结措施,目的是保护受害人利益、防止赃款进一步流失。
因此,当警方确认牛肉经销商收到的是涉诈资金时,他们有权冻结账户,但是账户被冻结后并不意味着资金必然被“充公”,只有牛肉经销商在交易前或交易的时候,已经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已经发现钱款可能涉嫌违法,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继续交易,那么卖牛户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资金才会被法院依法处理。
如果牛肉经销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正常的流程收钱、发货,即使收到的资金存在争议,牛肉经销商不构成犯罪,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牛肉经销商需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钱是诈骗所得,比如整个交易流程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无异常低价或可疑行为,已经实际交付了货,提供交易合同、运输记录等可以被认为是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02 实践争议
民间也不乏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冻结牛肉经销商银行账号的观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第一,冻结资金给普通经营者生产、生活带来的打击十分沉重;第二,大多数情况下是外地公安机关异地冻结,大家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也没有切入点,故有些人会选择一直等待,但往往过了很长时间,银行卡也未得到解封;第三,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中的部分民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甚至是权力“寻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网络上出现了很多负面言论。
03 应对策略
1、银行卡被冻结后不要慌张,仔细回想下可能是因为涉及哪笔款项导致冻结。应及时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处理,如有需要及时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争取尽快解冻,以求最大程度减少对个人或企业的影响。
2、在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谁买货、谁付钱的方式交易,并且尽可能签合同、保留和对方的聊天信息,千万不能贪小利。实践中,出现过犯罪份子明显以高于市场标准的价格购买商户产品,并借口公司走账不方便或多交税提出走私账,一旦公安机关冻结该笔资金,商户很难自证清白,公安机关甚至怀疑商户帮助犯罪份子进行洗钱活动,这样一来不仅资金要不回来,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如涉及境外汇款,不要为了汇率优惠选择有风险的第三方汇款机构,一定要选择中国银行等正规持牌银行汇款。
0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第二十七条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第五十一条委托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委托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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