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首例“翻墙软件”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裁判规则 提供“翻墙软件”,为境内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裁判规则
提供“翻墙软件”,为境内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案件概述
胡某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制并出租翻墙软件,为境内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浦东分局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胡某拒不改正,继续出租翻墙软件。该翻墙软件采用了gotunnel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
判决原文(节选)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先后两次约谈被告人胡某,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被告人胡某利用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胡某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经鉴定,“土行孙”翻墙软件采用了gotunnel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
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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