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学习了张进德老师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课程后,更加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证明责任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之分。主观的证明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作为裁判基础的要件事实经过法庭审理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一种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主观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一个“主张>反驳>再主张>再反驳……”的反复适用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动态的扯皮过程。它其实不需要法律的规定。单独的主观证明责任没有存在意义,它必须为客观证明责任服务时才会产生意义。客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核心。主观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会发生,客观证明责任极少发生;但后者是前者的指挥棒,也许最终不会真正发生,但时刻在影响着当事人实施主观证明责任的力道。
司法解释通常用“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责任”等表述指代客观证明责任,通常用“提供证据证明”“举证责任”等表述指代主观证明责任。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
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但未必是原告主张,也可能是被告主张。《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体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致有下列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由出借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合同义务的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履行事实,由履行义务人承担证明责任,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款,由借款人对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借款人起诉出借人交付借款,出借人主张已经交付,由出借人对交付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合同的变更,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已经变更或解除,由借款人对变更或解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解除借款合同,由原告一方对解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合同的撤销或确认无效,原告起诉被告撤销借款合同或者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由原告对相关撤销事由或无效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原告起诉履行借款合同,被告以撤销权事由、无效事由予以抗辩,由被告对相关撤销事由或无效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作者:朱海楠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学习了张进德老师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课程后,更加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证明责任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