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慧芬: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探讨

来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生活中我们常听到一个词“违法建筑”,然后脑海里便会浮现出一个大大的残酷的“拆”字。《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生活中我们常听到一个词“违法建筑”,然后脑海里便会浮现出一个大大的残酷的“拆”字。《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那么,违法建筑完工两年后还会因属于违建而被行政处罚吗?换言之,违法建筑完工两年后是否还在行政处罚的追究期内?
一、案情概要
近日,某文物系统的顾问单位咨询了以下问题:上世纪七十年代,某地发现一个占地15平方千米的古墓群,随后陆续发掘战国至明清墓葬3200余座,出土文物7100余件。十余年后,该墓群被核定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在2014年之后,该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了数十个建设项目,包括便民市场、市政道路、商住开发楼盘、学校操场等。其中一部分建设项目完工已逾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上述数十个建设项目建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之内,且未经过特别的审批程序,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完工已逾两年的违法建设项目现在可否给予行政处罚?是否已过追究时效?
二、释法说理
笔者认为,完工已逾两年的违法建筑其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仍处于继续状态,未过追究时效,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建筑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状态,直接关系到这类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问题。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状态,关键是看该违法行为产生社会危害是否是一个继续状态。如果该行为实施完毕后,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基本结束的,那么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行为实施完毕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该行为本身虽已结束,但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该行为应属继续状态,其终了之日应当是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基本消除之日。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从直接危害后果基本消除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行政相对人违法建房,在该房屋未被拆除退还违法占地以前,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尚未消除。因此这类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拆除房屋或退还违法占用土地的次日开始计算。
综上,完工已逾两年的违法建筑因其危害后果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未过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律师建议



  1. 作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宣传,及时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防止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建设行为长期、大量涌现,危害文物安全,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2. 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文物保护的意识,了解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工程方面的限制,防范法律风险。

  3. 作为购房者,在购房之前也应适当关注楼盘所在位置是否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经过特别的审批程序。如果楼盘紧邻某个文物保护单位,则建议谨慎购买。
    四、法条链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修订)》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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