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典型案例要览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行业迅速发展,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该类案件具有诉讼金额相对较高、专业技术性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案件事实认定难等特点。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典型案例要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1.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本案中,李某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名为劳务承包,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是对西堡镇东花园村硬化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约定由乙方李某岗对工程人工和材料进行全额垫资,即由李某岗包工包料,而非仅提供劳务。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0号
2.伍某勇、伍某星等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71号
3.李胜忠与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逾期竣工的,发包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协议向买房人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31号
4.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巨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仍然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解决纠纷的角度,对于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一并处理。由于违约金具有填补损失的功能,本案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当事人已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大小,故支持逾期竣工违约金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23号
5.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为了防止和避免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并未禁止合法的合同变更行为。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备案后变更结算方式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6.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信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7.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验收交付后质量问题减损措施费用承担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在承包人不及时维修,而发包人损失将扩大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及其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有责任的,应根据其责任酌情分担。
案例索引: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1)苏民终字第0118号
8.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9.上海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背景下,对涉及工程质量实体认定问题的建设工程纠纷,应在鉴别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同法律性质并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主体的基础上,回归私法自治领域,在查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裁判。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10.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夏银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要有明确约定,不能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认定双方对工程款计价方式变更为据实结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
11.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11.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逾期给付工程款,发包人既要承担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支付利息。
案例索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385号
12.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邳州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964号
1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人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指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要承包人给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故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
14.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由于法定解除权赋予了权利主体以单方意思表示干预法律关系的权利,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损害结果,维护和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法定解除权通常应赋予守约方而非违约方。发包人在因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严重违约等情形发生时,不得因承包人一般违约而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1号
15.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合同价款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司法判决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成工程价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16.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与思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未完工程利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776号
17.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一方反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18.上海恒泽永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工程款债权的范围更多地表现为在进行工程建设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机械费用等已经实际投入并物化在建设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应认为是作为具有担保工程款债权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516号
19.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9号
20.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21.许春玲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润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02号
22.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均有拘束力,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限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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