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日,黄小鸭(买受人)与王美丽(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美丽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黄小鸭,双方约定待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出证日后二个月内,黄小鸭偿清该房屋的全部按揭贷款。黄小鸭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王美丽交付了定金,王美丽将房屋交付给黄小鸭使用。
黄小鸭支付了部分按揭贷款后未依约继续偿还贷款,王美丽便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告知函》给黄小鸭,内容为:如果黄小鸭在2019年3月18日前未与王美丽联系则视为违约,并且王美丽有权另行处置该房。
2019年3月28日,王美丽偿清了涉案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而且将涉案房屋出售并过户至他人名下。
黄小鸭以王美丽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由王美丽双倍返还定金。王美丽称自己已通过发函的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早已解除,因而自己转卖房屋的行为并不违约,无需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
能否采取挂号信通知的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律师观点
黄小鸭与王美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恪守。黄小鸭在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出证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偿清按揭贷款,显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并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在黄小鸭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王美丽可以采取挂号信通知的形式催促黄小鸭履行合同,但应留下相关凭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曾发出过催促履约通知。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王美丽没有相应的证据链证明自己已将解除合同的通知传达至黄小鸭,因此黄小鸭、王美丽对导致合同解除均有过错,故黄小鸭不能要求王美丽双倍返还定金,王美丽需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黄小鸭。
四、律师建议
合同一方若发现另一方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可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解除通知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重要过程,通知要采取明示方式,并且要传达到位才能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通知的方式与内容不明确,会不利于当事人解除意思传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因此建议:
1、合同中应写明交易双方的通讯联络地址,建议写合同双方的现住址,并进行约定:该地址经双方确认为通知送达的地址,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文件及通知送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合同有明确约定则更有利于后续过程中自身权益的维护。
2、若一方选择以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向另一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应留存好邮寄挂号信的回执单等相关凭证,同时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即手上的证据材料要形成证据链证明已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传达给对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附:相关法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采取挂号信通知的形式是否有效
作者:黄丽莎 杨婷婷来源:万益说法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日,黄小鸭(买受人)与王美丽(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美丽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黄小鸭,双方约定待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出证日后二个月内,黄小鸭偿清该房屋的全部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