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时代软件著作权许可常见履约争议与责任承担探析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今年以来,随着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的火爆出圈,AI时代已经全面到来。AI技术的更新迭代依赖于算法优化和软件性能的提升,因此国内外软件相关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今年以来,随着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的火爆出圈,AI时代已经全面到来。AI技术的更新迭代依赖于算法优化和软件性能的提升,因此国内外软件相关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软件产业格局已经初步形成的今天,头部软件企业产品已经较为成熟,拥有更高的技术性能和产品性价比,而中小企业再投入研发将很难有竞争力,因此头部企业的成熟软件著作权许可已成为中小企业业内常用的模式。
虽然相较而言该种模式有大范围的商业应用价值和较高的性价比,但是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提前预见可能的争议,并妥善前置明确救济方案,极易导致后续潜在的诉讼纠纷,轻则影响企业的阶段性成果,重则甚至影响企业的存活。笔者以近期代理的某头部AI企业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疑难复杂争议焦点为例,探析该类型案件中常见的履约争议与责任承担方式。
1、关于案由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一般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较为集中,案由也相对容易确定,双方对此发生分歧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其发挥性能需要借助于硬件载体,因此该类型案件中软件的许可通常附随着硬件的销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甚至仅仅体现出了销售字样,而没有体现出软件许可,比如常见的《xxx系统销售合同》等。此外,合同内容往往同时涉及出现硬件的销售及软件的许可,因此如果只看合同的名称,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似乎更为合适,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该类案件的最核心特征为知识产权的许可,而硬件是为完成许可而搭配销售的产品。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案由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更为合适。
由于不同的案由,背后代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概况,因此该案案件中不乏双方对案由进行争辩。关于该类型案件案由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600号案件中的论述具有代表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涉及软件著作权人将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而买卖合同仅仅是销售普通标的物……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由此可见,案由不应当仅仅依据合同名称确定,而应根据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如果合同主要内容系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约定,则应将案由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更为合适。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由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2、关于硬件交付问题
如前所述,该类合同中除了主要内容为软件许可外,往往还涉及搭配硬件的销售,而且不同于软件交付一般通过现场部署安装的方式,硬件与普通货物一样涉及实际的运输和交接,下面就常见的硬件争议及责任承担叙述如下。
(一)是否交付的认定
交付的初步举证责任在许可方(同时是销售方,下同),由于硬件一般部署在被许可方(同时是购买方,下同)或被许可方指定的地点,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距离交付时间较长,许可方没有留存好现场交付资料,而被许可方对此否认或者不配合现场查看的话,将会对许可方举证带来较大困难。关于硬件交付,最为直接的证据为双方交接时签订的交接单(或到货单),其上通常会写明产品的名称编号、规模型号、数量等,该资料需要双方妥善保存,一旦日后发生争议,将成为最为关键的硬件交付证据。
需要提醒的是,硬件除了直接运往被许可方公司,在大的项目中由于案涉系统可能是整体项目的一部分,硬件可能被运往被许可方指定的其他项目现场,此时的硬件交接签收很可能不是由被许可方员工签署,而是现场其他公司的人员签署。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需要留存交付的其他证据,否则发生争议时需要许可方证明签字人员的身份及被许可方指示交付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在较大规模软件许可销售合同中,往往涉及多项硬件的交付,出售方一般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运输,因此,物流单据将是另一份较为关键的交付证据。如果许可方无法举证交接单据,或者双方对交接单据签字发生分歧,法院可能会询问或者责令许可方交付的方式及相关佐证单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快递公司系统内部保存物流信息的时间有限,据笔者了解,超过2年的物流信息很可能将无法查询到。因此,许可方需特别注意留存物流底单等资料。
除上述方式外,现场勘验作为查看硬件交付的兜底方式,需要许可方明确硬件的部署地点等,否则将难以证明硬件的交付和存在,由此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交付是否合格的认定
在硬件交付环节,另一个常见的争议是交付的硬件是否合格,即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笔者在代理该类案件时发现,行业内存在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在发生争议时可能带来风险的问题,即合同中约定的硬件名称及型号可能与实际交付的略有出入,部分原因是硬件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有不同的名称,以常见的服务器为例,使用在对比上可能称为比对专用服务器,使用在分析上则可能称为分析专用服务器,而如果暂时没有使用场景,则可能仅仅称为智能服务器;部分原因是许可方的忽略或者根据行业内部惯例进行调整后没有特别说明。
在硬件交付环节,如果交付产品标签上写明的名称与合同不一致,双方发生争议时,被许可方可能以交付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据笔者了解,虽然在该类案件审判中法官往往更看重硬件的规格型号,但是对存在的不一致,仍需要有许可方进行说明解释,这将给许可方带来较大的举证负担。因此,笔者认为为规避潜在的风险,合同约定与实际交付应尽量一致;若存在不一致,应交付时即时进行说明解释,双方当时就此达成一致的,最好出具验收报告,免除日后的争议分歧。
(三)搁置后硬件性能退化问题
双方在交付硬件后如果没有及时验收,经历长时间的存放后可能存在性能退化的问题,此时如果双方发生争议,需对硬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性能进行验收或者鉴定,但此时的硬件已经无法还原成交付时的状态,即便此时验收不合格,也不代表交付时必然不合格,这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对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结合现场勘验情况,查看双方推迟验收的具体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如果硬件没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者勘验时能够基本满足登录条件,则不应对许可方苛以较重的责任。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硬件存在老化是一种客观现象,如果并非因许可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硬件未及时部署使用,此时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关于软件交付问题
除了硬件作为必要的载体交付外,该类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为软件的许可。一般而言,该类软件往往由较为成熟的模块组成,通往预装在硬件设备中,现场安装完硬件后由许可方技术人员进行软件的调试部署,现将软件交付环节常见的履约争议及责任承担叙述如下。
(一)部署时间的认定
软件的部署与否往往争议可能性不大,但是部署的时间是一个常见的争议,因为部署时间将直接决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也与过错责任的划分息息相关。虽然软件可能预装在硬件中,一般也需要技术人员现场进行调试,而调试的过程中将会在软件系统中进行记录,因此,如果双方对软件部署时间发生争议,除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部署时间外,往往需要进行现场登录查看或者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软件的部署时间也将与整个软硬件系统的验收密切关联,如果可以确定软件的部署时间在后,甚至可能推翻之前日期签订验收报告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该类案件中如果可以现场勘验,通常会在法官组织下,由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登录,一般情况下可以查看到系统的初始登录时间,以此来确定软件部署的最早时间,如果确实无法现场登录的,只能借助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确定。
(二)交付是否合格的认定
除部署时间可以明确双方是否存在违约外,软件性能是否合格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区别于普通货物的交付,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其运行需要特定的系统及其他硬件的配合,否则部分性能无法现场查看,即便登录后无法满足特定条件也将无法进行性能验收,特别是整个软件系统接入后需要达到的整体性能。以常见的智能人脸识别系统为例,往往应用在车站、检查站等特定场景,该软件可以识别人脸的数量及准确度等都需要现场查验后才能确定。
对于该类争议焦点,一般需要许可方进行举证,验收标准也通常参照合同的约定。在无法进行现场查验的情况下,为规避潜在的风险,建议许可方在软件登录界面环节清晰写明必要的参数信息,以减轻自身的举证责任。同时,合同中约定的参数信息需尽量可被检验或者查看,否则许可方可能将自身带入难以验证的困境中,最终因为举证责任问题而承担不利后果。
(三)软件许可期限问题
该类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由于软件的长期应用需求,往往被许可方要求许可方在特定地域提供永久期限的许可。而作为许可方,在被许可方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形下,一般作为潜在的反制手段不会立即提供永久许可。因此,实践中作为一种双方妥协的方案,往往由许可方暂时提供阶段性许可,待被许可方付清全款时再提供永久许可,但是该种模式在发生争议时,被许可方往往主张许可方违约,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
对此,许可方应用的常见抗辩理由包括先履行抗辩权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在阶段性许可到期后,如果被许可方仍然没有按照约定付清全款,此时许可方可以提出抗辩拒绝提供永久许可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阶段性许可时间过短,在其到期后仍然没有达到被许可方付款的期限,此时许可方仍有义务继续提供许可,至少是阶段性许可。
4、处理意见建议
与其他案件相似,清晰的合同约定、完善的履约流程、妥善的应对方案、必要的信任沟通是规避争议、减少分歧的较好思路。笔者通过大数据分析该类纠纷,双方发生纠纷的争议点大部分是由于合同约定与交付产品的差异、验收流程的不规范、履约过程中资料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最终双方矛盾因无法调和,直至对簿公堂。
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在代理该类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归类化处理方式,如区分为硬件问题与软件问题,并按照问题的性质及时进行归类,同时对每类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梳理,必要时需要借助技术人员及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综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及技术措施,协助法官还原案件事实,妥善处理分歧。
作为AI时代的技术载体,软件的大范围推广应用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除去云端部署外,软件一般需要借助硬件的载体发挥其性能,因此,如果不提前部署规避潜在风险,该类合同将来发生争议的数量和概率将大幅增加。笔者建议,在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双方应当围绕常见的争议点提前沟通协商,清晰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同时尽量消除合同中模糊信息,特别是关键的软硬件名称、性能参数等,以降低将来执行时发生分歧的可能性。同时,律师代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发挥好专业作用,协助法官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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