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地遭遇特大暴雨的极端天气,冲毁了道路及城市的公共设施,不少人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遇到了事故,今天,我们就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与商业险交叉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工伤保险与商业险能否获得双重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的情况,而用人单位额外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员工能否得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双重的赔付呢?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赔偿金是否能够抵扣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呢?
最高院的公报案例2017年第12期《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审判要旨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员工获得的商业保险赔付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性质,对于员工因工伤引发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对于人身残疾及身故的赔偿能够获得双重赔付。
另外,根据以上案例现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但是,现在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因雇主责任险属于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属于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现已经有法院作出生效判例认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雇主责任险赔付的金额可以抵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商业险能否抵扣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根据商业险险种不同以及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的合意的情况进行个案分析,不易一概而论。
二、员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公共交通发生事故构成工伤的能否得到肇事方及工伤保险的双重赔付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员工能够得到侵权方及工伤保险方的双重赔偿,但应注意的是医疗费用采取的是填补损失的原则,医疗费用是排除在双份赔偿之外,但并未把其他赔偿项目排除在外。在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三、律师建议
对员工个人而言,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或交通事故,并且认定为工伤又购买有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商业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双份赔偿,但医疗费用不可获得双份赔偿。
另外,员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不仅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还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索赔。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积极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其责任,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转移《工伤保险条例》中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特大暴雨后,如何兼得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付
作者:成务律师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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