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假学历入职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小王前往A公司应聘并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成功入职。

案情简介
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小王前往A公司应聘并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成功入职。小王在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中填写的都是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双方约定工资30000元/月。
三个月后,A公司发现小王其实是销售专业大专学历,其入职时提供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是虚假伪造的。
1、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构成。
首先,小王隐瞒真实学历、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这一情况与A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据此,小王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书,使A公司对小王的学历、工作能力产生错误认识,致使A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构成欺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小王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A公司能否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可以。
员工欺诈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欺诈导致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小王在职期间工资尚未发放完毕,A公司是否还有义务向其发放?是否仍以3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
应当发放,但是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也无效。因此,实际工资可以参照A公司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A公司没有与小王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则实际工资可以参考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A公司能否向小王主张返还多领取的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劳动报酬为标准,计算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多发了工资。多发的,可以主张返还。
本文参考案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10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318、2231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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