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指南(捐赠人视角)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激发了社会各界的公益热情,企业和个人纷纷慷慨解囊,向抗疫一线捐款捐物。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监测,截至2月3日0时,全国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共计172.87亿元。

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激发了社会各界的公益热情,企业和个人纷纷慷慨解囊,向抗疫一线捐款捐物。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监测,截至2月3日0时,全国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共计172.87亿元。其中,大额捐赠1,070笔,共计161.67亿元(未包含部分物资捐赠的折算价值)[1];另据湖北省统计,截至2020年2月3日12时,全省累计接收社会捐赠资金791,515.08万元。其中,省级421,732.42万元,武汉市337,843.09万元。全省累计接收社会捐赠物资1,139.31万件(套、个、瓶)[2]。我们将从捐赠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下同)的视角,对捐赠人各种慈善捐赠模式进行梳理和比较。
慈善捐赠模式一览
捐赠人参与公益慈善通常有如下四种模式:
模式一:向需求方捐赠(直接捐赠):捐赠人将款物直接赠与终端需求方(如医院、贫困家庭等)。直接捐赠无疑是最直接的慈善捐赠方式。典型例子是,网友向抗新冠肺炎一线的武汉协和、火神山医院等医疗机构捐款捐物。
模式二:向慈善组织捐赠(间接捐赠):捐赠人将款物先捐赠予慈善组织进行归集、统筹,继而由慈善组织拨付终端需求方。
在中国,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基金会(如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社会团体(如红十字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3]。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在设立时一并选择认定或事后认定为慈善组织。从这个角度来说,并非所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慈善组织[4]。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全国累计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7500个[5]。基于税务上的考虑(即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捐赠人进行间接捐赠主要是通过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主要是红十字会)。
模式三: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捐赠款项。基金会或社会团体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以上间接捐赠模式比较接近,差异是捐赠人可以对特定捐赠进行命名,并有一定程度的参与。实践中,不少捐赠人在基金会和红十字会设立了专项基金,如远洋集团于2020年1月26日在其全资设立的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先期设立1,000万元的抗击新冠肺炎专项基金[6]。慈善组织对设立专项基金一般设置一定的金额门槛,例如武汉市慈善总会对于设立单位(个人)冠名资金的要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个人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7]。
模式四: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慈善捐赠行为。慈善信托指委托人(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典型案例如: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发起的、18家信托公司参与的“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8]。
下文我们将就各慈善捐赠模式的捐赠人参与度、税负、费用成本、复杂度等维度展开分析和比较。
捐赠人的参与度
进行慈善捐赠,某种程度上是捐赠人的一种自我实现。捐赠人对于捐赠项目参与程度越大,获得的自我实现就越大。
向需求方进行直接捐赠无疑是捐赠人参与度最大的一种方式,直接捐赠精准体现了捐赠人的诉求。甚至在一些捐赠中,捐赠人亲力亲为。如抗新冠肺炎中,一些海外捐赠人按照救治医院的具体需求,在境外采购相应物资,并安排物资进口通关,并运输到武汉的医院。整个流程充满艰辛但使得捐赠人获得了满满的成就感。
而间接捐赠的模式中,捐赠人的参与度最弱。捐赠人善意的抵达依赖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虽然捐赠人可以通过捐赠协议的约定对慈善组织进行一定的约束,但实践中约束有限。这种低参与度在本次抗疫中体现无疑:民政部出于有序参与及避免感染等的目的,指定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9]。从媒体报道来看,外界质疑指定的个别慈善组织未能有效、及时和公允地分配和交付捐赠款物,在一定承担上可能会挫伤捐赠人的积极性。
在间接捐赠的模式下,捐赠人可以进行定向捐赠,即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捐赠款项用途或受益人等事项(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定向捐赠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可以获得慈善组织作为直接捐赠人方面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专业的执行及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捐赠的物资、款项根据捐赠人的特别要求进行使用。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民政部也规定,原则上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但定向捐赠除外[10]。尽管政府部门新冠肺炎疫情中慈善组织募集的款物进行统一调配,但仍然应尊重和维护捐赠人的主观意愿和合同约定的权利。
为了弥补间接捐赠在捐赠人参与度方面的缺陷,设立专项基金和慈善信托是相对折中的方式。
专项基金:一方面,捐赠人可以对专项基金进行冠名,宣传自身对于慈善事业的参与;另一方面,通过对专项基金的设计,可以将捐赠人引入作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参与捐赠项目的选定和其他重大决策。
慈善信托:捐赠人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时,变更受托人;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由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进而影响到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考虑到信托公司金融机构的的属性,管理好慈善信托的财产是无疑的,但是在执行慈善财产的分配方面,特别是实物方面,可能并不是专业机构。因此我们也见到诸多慈善信托是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各展其长。
税务考量
限于篇幅,我们在此仅讨论捐赠相关的所得税问题。对于实物捐赠,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和关税。
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税务法规的规定,捐赠人在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范围的捐赠后,对于其捐赠的支出,可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11]。
就税负而言:
直接捐赠模式下,受赠方(如个人、医院、学校等)通常没有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无法向捐赠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因而捐赠人无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直接捐赠和专项基金模式下,基金会和红十字会较容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12],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原因在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1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该通知第4条明确:“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前述通知并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确列为其所定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实践中只有极少数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针对个人所得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的规定中也明确,仅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进行捐赠时,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13]。因此个人捐赠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捐赠通常也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在慈善信托模式下,仅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也无法向委托人/捐赠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但若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或红十字会担任独立或共同的受托人,则可由该等基金会或红十字受托人向委托人/捐赠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
2. 抵扣规则: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14]。
3. 抵扣规则: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4. 全额扣除
除上述所得税在一定比例内扣除的规则外,国家税务总局也会根据特殊情况制定全额扣除的规则,例如:[1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第59号)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但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就新冠肺炎疫情出台所得税全额扣除的规则。
5. 公益性捐赠票据
个人或企业在捐赠后有税前扣除的需求,则应当向慈善组织索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用于申请税前抵扣。
费用成本
除税负成本外,向慈善组织捐赠、设立专项基金或慈善信托还有可能发生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等第三方的费用。
1.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a)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b)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c)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以公募基金会为例,公募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与其上年末净资产以及当年总支出挂钩,即: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但是,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管理费用仍不得高于上述比例要求[16]。
对于专项基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虽然收取管理费为慈善组织的法定权利。但我们也注意到,针对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款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各省级红十字会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17]。山东省民政厅也发文要求,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管理费[18]。
2. 慈善信托的费用
慈善信托的主要费用是受托人和监察人的报酬。《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相关费率没有明确的规定[19],主要由各方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我们选取了北京市民政局备案的几个慈善信托披露的收费情况:

信托名称

受托人报酬

监察人报酬

中诚信托·中国信托业协会保障基金公司·2018内蒙古察右中旗扶贫慈善信托[20]

受托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报酬的年费率为0.1%

监察人收取报酬的年费率为0.1%

中信信托2019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21]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报酬的年费率为1%

监察人均不收取报酬

北京信托·2018光彩扶贫慈善信托001号[22]

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收取报酬的年费率为0.8%

监察人收取报酬为每信托年度1万元人民币


复杂度
就复杂程度而言,直接捐赠通常最为简便,只要和接收方达成一致即可(当然,如果涉及实物捐赠乃至进出口则会相对复杂)。
间接捐赠也较为简单,首要是选择适当的慈善组织。关注点包括:慈善组织的既往记录、慈善组织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能否覆盖拟捐赠的项目目的、慈善组织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3]。除此之外,捐赠人也可以关注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来判断该慈善组织运作质量(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至1A级)。
对于间接捐赠中的大额捐赠,往往慈善组织会与捐赠人就捐赠合同的内容进行设计和磋商,包括指定捐赠用途、受益人、管理费、信息披露等核心条款。
设立专项基金,通常会考虑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专项基金,捐赠人可以参加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的金额虽然不能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但可以考虑将专项基金的资金进行托管。
慈善信托最为复杂,捐赠人除了需要考虑受托人、监察人的人选、各方需要就慈善信托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外,慈善信托还需要进行备案。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24]。
需要指出的是,复杂的另一面往往是精致的设计。以慈善信托为例,虽然最为复杂,可以通过架构设计,可以约定信托公司对捐赠财产(即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服务于长远和个性化的慈善目标。
一点余论
不同的模式总是来源于多样化的需求,综合来看:
直接捐赠模式直接高效,但捐赠人不能享受税收抵扣,且由于捐赠人往往缺少慈善专业经验和长期跟踪和执行的团队,慈善活动难以发挥长期作用。
间接捐赠(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可以利用慈善组织的专业技能和团队优势,更好地执行项目。但现实是,中国的慈善组织本身素质参差不齐,慈善捐赠的效果取决于个体慈善组织的操守和能力。
作为对间接捐赠模式的修正,专项基金模式可以将捐赠人引入慈善组织对特定捐赠财产的利用之决策和执行工作中,加强对于捐赠财产的利用,增强捐赠人的参与感。但由于存在一定的设立门槛,所以一般是企业大额捐赠的首选;
自2016年《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以来,慈善信托在中国只有短短4年的发展时间,仍处于发展初期。慈善信托通过复杂的安排可以使得捐赠人多样化、长期的慈善安排得以落地,虽然小众但具有坚韧的生命力。
没有最好的捐赠模式,只有最适合当下的捐赠模式。整体而言,单次的、小额的捐赠,或者针对疫情这样的事件型进行捐赠,那么直接与间接捐赠都是比较好的选择。如果有长期、大额的捐赠,则可以考虑专项基金或者慈善信托。慈善是个技术活,需要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整体规划,让捐出去的每一分钱化成爱心完成更好的使命。
[1]《据不完全统计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中国慈善捐赠逾172亿元》:http://cq.ifeng.com/a/20200204/8170069_0.shtml
[2]《湖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接收社会捐赠情况公告(第3号)》:http://www.hubei.gov.cn/zhuanti/2020/gzxxgzbd/zxtb/202002/t20200204_2019212.shtml
[3]根据《民政部对“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名称和性质的建议”的答复》(民函[2018]633号),《慈善法》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就是目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为避免歧义,是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不影响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能力。但为了行文方便,我们仅讨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
[5]参见民政部官方网站文章:《以法治化信息化专业化凝聚爱心善意 慈善社工司成立以来首次向媒体集中介绍工作开展情况》,网址http://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1907/20190700018445.shtml
[6]《远洋集团:捐赠1000万元成立抗击新冠肺炎专项基金》:https://www.sinooceangroup.com/zh-cn/News/Detail?url=http%3A%2F%2Fkm.sinooceangroup.com%2Fsites%2FNewsCenter%2Fgroupnews&id=3563
[7]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创立办法》:http://www.wh-charity.com/nv.html?nid=804d7bb3-72e3-4000-9b28-d62d3d130d9a&URLparamName=%E5%9F%BA%E9%87%91%E5%88%9B%E7%AB%8B%E5%8A%9E%E6%B3%95
[8]《“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第三期募资完成》:http://www.xtxh.net/xtxh/industry/45822.htm
[9]《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10]《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并非所有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当然地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仍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5]其他全额扣除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等
[16]《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5781113条
[17]《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http://www.redcross.org.cn/html/2020-1/63701.html
[18]《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0/2/5/art_101948_8772683.html
[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规定,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但该通知发布于《慈善法》生效前,目前是否适用于慈善信托存在不确定性。
[20] “中诚信托·中国信托业协会保障基金公司·2018内蒙古察右中旗扶贫慈善信托”《北京市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http://mzj.beijing.gov.cn/attached/file/20190109/20190109095052_604.pdf
[21]“中信信托2019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北京市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http://mzj.beijing.gov.cn/attached/file/20190419/20190419094727_548.pdf
[22]“北京信托·2018光彩扶贫慈善信托001号”《北京市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http://mzj.beijing.gov.cn/attached/file/20190129/20190129154710_62.pdf
[23]捐赠人可以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网站上查询到基金会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1516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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