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之而来的是股权投资成为一项频繁而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律师常见业务类型之一。
一般而言,股权的价值取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股权定价通常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或评估净资产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因此,目标公司的负债会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格。实践中,基于交易双方之间关于目标公司债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目标公司往往会存在一些隐性债务,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则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文以股权转让为例,分上下篇就股权转让交易中目标公司存在的隐性债务及其风险防范进行初探。
股权转让中的隐性债务并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隐性债务是指在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实际发生或由基准日前的行为引致暂未显露,转让方亦未向受让方披露,目标公司将来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
关于隐性债务,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四类:一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隐藏性负债;二是或有负债,三是隐瞒债务,四是表外负债。
1.资产负债表中的隐藏性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隐藏性负债,是指通过财务技术手段,隐藏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中,非经深入调查、仔细核实不能发现的一些会影响目标公司将来盈利的因素指标。如货币资金科目中,现金余额过大,也可能会存在临时借用现金提高销售收入和隐饰亏损的情况,也有可能存在置换账龄的情况。
2.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13条规定,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在前述几类或有负债中,担保是最难于调查或发现的。根据现行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担保事项不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应当在附注中对或有事项有关信息进行披露。但实践中,存在目标公司仅披露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对于向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往往不予披露或是不完全披露。
1989年11月,全球电气产品、机器人及运动控制、工业自动化和电网领域的技术领导企业——ABB集团(Asea Brown Boveri Group),决定以16亿美元收购美国燃烧工程公司。美国燃烧工程公司是以生产石棉作为隔热材料的公司,但石棉是致癌物质,当时该公司就已经存在部分员工以身体健康受损害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提起诉讼的情况。然而,急于拓展美国市场的ABB集团依然决心收购。后ABB集团因对消费者诉讼准备不足,总计损失近12亿美元。收购的美国燃烧工程公司也因此而宣布破产保护。
3.隐瞒债务
隐瞒债务,就是隐瞒目标公司的债务,即目标公司未将应当反应的债务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如当目标公司体系中有多家关联企业时,一家关联企业将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而目标公司并未将相应的负债反应在资产负债表,由此会导致目标公司整体资产的增加。
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以下简称“受让方”)与北京海天网域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原股东孙学民、徐用清(以下简称“转让方”)签订公司转让协议,约定经营中受让方不承担海天公司转让前的所有债务和经济纠纷赔偿责任。后北京中技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将海天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货款。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天公司给付中技公司货款,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4.表外负债
表外负债一般是指由于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带来的债务,通常是基于一系列合同而产生的,主要有融资租赁、合资经营、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创新等形式,企业进行大量的表外融资主要是将债务置于资产负债表外,这样可以明显地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增加融资额度。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目标公司通过表外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很有可能使得受让方难以发现由此潜在目标公司资产外部膨胀背后的危机,不能够正确把握企业的盈利模式,极大损害受让方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综上,隐性债务呈现出隐蔽不易被发现,一旦爆发将由目标公司承担偿还义务的特征。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对目标公司隐性债务不加防范将会导致受让方花费了高额的交易费用,却接手了一个负债累累的公司,不仅会影响预期收益,还可能疲于应对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甚至会导致整个交易失败的严重后果。基于此,笔者将在下篇介绍多种股权转让中隐性债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股权投资中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及风险防范(上)
作者:解萌来源:树人律师

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之而来的是股权投资成为一项频繁而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律师常见业务类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