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陕西省法院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高发的10大罪名依次是:
1、贿赂类犯罪判决10起(包括单位行贿罪5起、行贿罪3起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起),不起诉决定4起(单位行贿罪1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起,行贿罪1起,受贿罪1起),另外有13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中涉及到建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贿行为。
2、合同诈骗罪,判决12起,不起诉决定2起
3、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7起,不起诉决定1起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6起,不起诉决定7起
5、职务侵占罪判决6起
6、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决4起,不起诉决定4起
7、串通投标罪判决4起,不起诉决定3起
8、伪造印章、证件判决3起,不起诉决定3起
9、挪用资金罪3起,不起诉1起
10、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2起,不起诉决定3起
根据法院判决、不起诉决定书情况以及办案实际,现就以上数据分析如下:
贿赂类犯罪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罪名排行第一
贿赂类犯罪中行贿类(包括单位行贿、行贿)占比71%,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位行贿罪又占行贿类犯罪的60%。这说明,建设工程领域竞争激烈,建设工程公司为了能在承揽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向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贿,使得行贿行为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一大顽疾。从陕西省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贿赂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承揽、施工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结算阶段,其中工程承揽、施工合同签订前后是行贿高发时间,占所有贿赂类案件50%,施工过程中和工程款结算阶段各占所有贿赂类案件20%。
合同诈骗罪是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的第二高发罪名
建设工程领域的利益大、涉及环节多,工程周期长,涉及多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诈骗行为极易发生。建工领域的合同诈骗罪特点是:建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既可以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可能是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从陕西省的数据来看,在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罪中有5起是建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占所有合同诈骗案件的33%,主要发生在工程承揽、合同签订阶段以及工程承包后转包或分包阶段。作为犯罪主体的主要表现是:企业自身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履约能力,冒用他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或是企业主管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虚构建设工程,代表建设工程企业,与其他劳务公司签合同,骗取保证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三高发罪名
在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一直以来一直层出不穷,对于施工安全的保障愈发成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重中之重。从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建筑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较为常见,故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从陕西省的案件来看,工程承包方及现场主要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员、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常见的犯罪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第四高发罪名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违法发包、挂靠等现象比比皆是,大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成为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已成常态,这也成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大诱因。从陕西省的数据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多为工程实际承包人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发生阶段均在工程完工后。在当前国家集中各方力量集中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应充分认识到欠薪行为有极大的可能从承担民事责任演化为承担刑事责任,应该在相关合同条款、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管理等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一旦出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时,第一时间做出法律上的处理,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方为规避该刑事法律风险的最佳方案。
职务侵占罪是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五高发罪名
建设工程领域因其产业链长、参与主体复杂、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职务侵占罪多发,包括企业高管及各个环节的管理人员,一旦行政权力膨胀,其利用职务便利觊觎、窃取、侵吞企业(国家)的财产和利益的机会将大大增加。从我省的职务侵占罪判决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以项目部经理与部门经理居多,且均发生在其日常管理工作和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截留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公司房租收入等款项的行为以及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人员与他人勾结,采取虚假诉讼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成为目前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罪名
“营改增”不仅改变了建筑企业的交税方式和财务核算,而且还影响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实践中,由于很多建筑企业材料都是就地取材,部分中小材料供应商不能提供有效的票据,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相互拖欠款项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建筑企业收取、抵扣增值税发票难度大,极有可能出现严重不合规甚至犯罪的情形。从陕西省的数据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程实际承包人为主,同时也涉及单位犯罪。其中主要表现是无真实购销合同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取利益,或者虽有经营活动,但是通过制造虚假产品购销合同等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串通投标罪位居第七位,说明在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招投标仍然经常发生,招投标程序仍缺少真正的监管
从陕西省数据来看,该罪名以自然人主体居多,从职业分布看,以建设工程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主,且均为主犯,另外串通投标往往伴随着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串通投标构成犯罪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并有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居第八位
在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签单、赶工期、增加净利润,造假行为时有发生。从陕西省的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伪造印章分别发生在签订合同、备案登记和招投标阶段,主体主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员工及其他人员,伪造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方便合同签订、招投标时使用其证件方便、赶时间备案。另外,如果项目承包人私刻项目部印章,一旦对外使用,就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就如同私刻企业印章,并且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甚至产生严重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还有如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地罪,故意伤害罪等,虽然发案数较少,但确实体现了建工领域刑事风险的罪名,也值得关注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属于职务犯罪,是建工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构成犯罪的行为。从陕西省的2起判决和2起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涉及主体包括了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会计、出纳,其主要表现是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个人使用以及出借给他人。
非法占用农地罪也是陕西建工企业应当注意的一个罪名。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往往意识不到其中可能存在的刑法法律风险。从陕西省的2起判决和3起不起诉决定书来看,非法占用农地主要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或农用地征占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建设临时房屋、堆料弃渣、破坏耕地、改变土地用途而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非法占用农用地,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用地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用地审批要求用地,不得“少批多占”,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避免其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故意伤害罪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与企业无关联,但是从201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涉及故意伤害罪的4起判决来看,均是建工企业的工作人员代表企业履行职务,在处理企业与其他公司、个人的纠纷过程中, 引起争执,导致他人伤害。除了行为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4起故意伤害案中,均是建工企业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为了使个人能在诉讼中得到从轻处罚,企业对被害人均是超额赔偿,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综上便是我省2019年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高发罪名解析,从中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应当更加全面的排查企业内部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各个层级可能出现的刑事犯罪风险,从而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防范,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的违法成本,打造企业的知名度与信用度,从而更好地在建筑工程领域脱颖而出。
201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 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
作者:马秉晨 丁海博 陶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从2019年陕西省法院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高发的10大罪名依次是: 1、贿赂类犯罪判决10起(包括单位行贿罪5起、行贿罪3起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起),不起诉决定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