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出现开豪车领低保、住豪宅却申请保障房的新闻时总能挑动的人们的神经。社会保险与低保、保障房同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也同样存在不少乱象,如伪造劳动关系领取失业金、伪造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伪造医疗凭证享受医保等。
对于类似涉嫌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各地方在适用法律时并不一致。除追回社会保险金外,有的不予处理,有的行政处罚,也有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社会保险法》第87条、89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除责令退还、罚款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适用条款(罪名)却没有更明确的规定,造成实践中刑事打击力度不大。
骗取社会保险金既使社会保险基金受损,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也影响了社会的健康风气。为遏制这一违法行为,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对于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违法成本大为增加。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医疗机构人员等经办人员有时出于人情或利益,帮助他人伪造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医疗凭证等虚假材料,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重视。
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刑事责任
作者:王钦来源:智仁律师

每当出现开豪车领低保、住豪宅却申请保障房的新闻时总能挑动的人们的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