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真的是一张废纸吗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通常拿到的都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通常拿到的都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但也有一些交通事故,由于现场被破坏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划分,交警部门只能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声明责任无法认定。
案例引入
去年夏天,梁先生骑摩托车下班,途经生活区主马路十字路口的时候,看到右边道路上一辆手扶拖拉机急驶而来,慌乱中紧急制动,摔倒在地。爬起来时,拖拉机司机已经不见踪影。梁先生通过附近一家幼儿园的监控拍摄的影像资料发现了手扶拖拉机的车牌号码,找到了该车的司机。但该司机及其雇主均否认他们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梁先生选择报警。经交警调查,确认这是一起真实的交通事故。由于梁先生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该司机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保险公司,两车并未相撞。双方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各执一词,岳阳县交警大队只给他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梁先生拿着这个证明去找对方司机索赔,遭到对方拒绝,随后梁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此证明无用,理赔需要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梁先生后又拿此证明去找人社局申报工伤,得到了同样的回复,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难道,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就是一张废纸吗?
1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的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责任的证明。此证明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交通事故是真实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不清楚的,事故责任大小无法明确。当事人凭此证明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往往会受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这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实际是约束了交警部门的权利。交警部门只有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没有推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依法推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由人民法院行使。
2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什么作用?
1、梁先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无过错理赔原则。这个理赔是不需要划分责任的,只需要证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即可。保险公司以梁先生没有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绝理赔交强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梁先生可以主动找保险公司说理,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发律师函,或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梁先生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起诉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同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公司赔偿了交强险以后如果还有损失无法赔偿的,要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虽然梁先生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直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但同时对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梁先生的过错。因此,这份证明恰恰证明了此次事故属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梁先生有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就相当于持有了一份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证明文件。
根据我省多份同类案件的判例可以看出,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这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然后判决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按照同等责任给予梁先生赔偿。
3、梁先生可以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如前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相当于一份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梁先生的同等责任就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推定同等责任的权利交给了人民法院,如果工伤部门不同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梁先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梁先生可以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说服工伤认定部门。因为该条从责任划分的角度仅排除了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并没有排除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梁先生可以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社局依据梁先生提供的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不能推定出梁先生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如果人社局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将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实务建议
1、承接此类案件的律师不必把精力放在说服交警部门作事故责任的推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交警部门是可以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
2、涉及工伤案件,不要先提起民事诉讼确定事故责任,避免因民事诉讼产生一个不利于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而导致工伤无法认定。在侵权案件中,梁先生作为原告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对方的责任,很有可能败诉或者被认定为次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梁先生,而且还少一个对方当事人作为对立面,胜诉的机率明显高于民事诉讼。可采取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的办法处理。
3、如果是对方制造重大险情造成我方不得不紧急避险的案件,要尽可能搜集证据,不要因为这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推定同等责任而懈怠,尽最大可能将对方的同等责任变成对方的主要责任。
4、不要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推定同等责任而麻痹大意,要防止对方找到新的证据推翻同等责任,及时做好寻找新证据和质证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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