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王英民副秘书长于2017年9月22日在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
1、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国外仲裁规则。在有些国外仲裁规则中,仲裁裁决可以不是一裁终局,比如英国,有的仲裁规则规定可向法院上诉。
2、涉外合同拟定仲裁条款时值得注意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原则上不得交由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也不得在我国境外临时仲裁。例如,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韩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后,由于征地补偿产生纠纷,双方约定去大韩仲裁院仲裁,并把裁决结果拿回北京想要按照《纽约公约》来执行,但北京第二中院认定本案合同不是涉外合同,驳回了双方在北京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3、2017年,最高院根据涉外贸易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在意见第9条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作出了专门规定。目前,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关于临时仲裁的明确规定,这对仲裁机构来说也是一个机遇。有了最高院的规定之后,我们可以考虑借助自贸区平台开展一些特定范围内的临时仲裁,提高仲裁影响力,维护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很多方面都不完全一致,关于有效仲裁条款应包含的要素也不一样。国内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比较严格,依据有三个要素:仲裁要求、仲裁事项和选定委员会。而国外对仲裁条款的审查相对宽松,通常只要体现出仲裁意愿、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就可以,比如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条款就是这样。
5、涉外合同拟定仲裁条款时值得注意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一份安全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具备的性质。第一是有效性,关于有效性的判定要有具体的标准;第二是确定性,表述上语言不要有模糊;第三是可操作性,一个仲裁条款要具有很多丰富的层次,涉及因素较多,必须进行细化仲裁条款,对必要信息(要素)进行提示。
6、前面我们提到的那些仲裁规则中体现出的要素都非常重要,比如仲裁语言。举个例子,美国俄勒冈州地方法院对青岛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诉P国际公司(被告)一案判决不予执行,理由就是仲裁通知书发放时没有附英文翻译,剥夺了对方陈述案情的机会。此外,仲裁条款应包含的要素还有很多,例如:仲裁条款中的“协商期”、前置程序、位裁地、仲裁条款去律适用、合同实体法的适用、仲裁程序进行的特殊要求(伊斯兰国家要求对《古兰经》发誓、且裁决不能支持利息)、仲裁庭组成方式,对仲裁员国籍、背景、专业资格的要求、专门排除特定仲裁员等等。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涉外合同拟定仲裁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节选)
作者:王英民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本文系王英民副秘书长于2017年9月22日在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论坛上的发言,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