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胖东来”与“胖都来”企业名称争议事件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胖东来”与“胖都来”争议事件背景回溯 2025年5月1日,浙江嘉兴的“胖都来”卖场盛大开业,这本是商业领域的一次常规市场活动,却因企业名称与河南知名零售品牌“胖东来”仅有一字之差,且经营业态高度重合
“胖东来”与“胖都来”争议事件背景回溯
2025年5月1日,浙江嘉兴的“胖都来”卖场盛大开业,这本是商业领域的一次常规市场活动,却因企业名称与河南知名零售品牌“胖东来”仅有一字之差,且经营业态高度重合,瞬间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各界纷纷聚焦此事,质疑“胖都来”是否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位明星为“胖都来”开业录制的祝贺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进一步助推了事件热度,使得“胖都来”与“胖东来”的名称争议成为热议的话题。
面对汹涌的舆论质疑,“胖都来”方面迅速作出回应。其称“胖”字寓意丰盈、富足、美好,代表着经营中商品琳琅满目、价格实惠、服务贴心的理念;“都”字取自集团董事长姓氏,强调企业命名并非刻意模仿“胖东来”。然而,这一解释并未完全平息舆论风波,部分公众与行业人士认为,尽管有此说辞,但“胖都来”与“胖东来”在名称呈现上的高度相似,以及在零售行业的同领域竞争关系,使得消费者极易产生混淆与误认,难以排除其借助“胖东来”品牌影响力获取市场关注的嫌疑。
作为被模仿的对象,“胖东来”在事件发生后,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月2日,“胖东来”方面回应称已完成取证工作,并向“胖都来”所属公司邮寄律师函,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书,正式开启维权征程。目前,根据网络报道,“胖都来”商场在还没有监管定论的情况下,已更名为“盈都来”。
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制度现状是纠纷产生的客观因素之一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关键要素有机组成。其中,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识别部分,通常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是企业彰显独特个性、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键所在。在“胖东来”与“胖都来”的纠纷中,“胖东来”和“胖都来”即为各自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实践中,企业注册登记已普遍采取线上自主登记的方式进行,企业登记机关一般仅对企业自主申报的资料作形式审核。
虽然企业登记机关事前一般不对企业名称登记作实质审核,但为了避免“傍名牌”或存在其它违法违规的情况,各地企业登记机关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均会设立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如果申报的企业字号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等情形的,则无法通过申报。据我们了解,各地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除了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库连同,将行政认驰的商标字样列入禁限用词库外,还会将属地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一般是当地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也列入当地的禁限用词库。
同时,由于大部分企业主要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其知名度一般也仅辐射到注册地,简单来说,在广东知名的A企业,不一定在北方的辽宁省有名气,其企业名称并不当然能在辽宁得到保护,所以各地的企业名称数据库以及禁限用词库并不互通。也正是因为这个情况,虽然胖东来公司在河南注册在先,但胖都来公司在浙江省申请注册时,浙江省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很可能不会作任何提醒,这也是为何胖都来公司能注册成立。可以看到,由于当前企业注册登记的形式审核以及各地企业名称数据库不互通,这种有限的事前监管,减少了企业创立时的麻烦,有利于市场繁荣,但一定程度上也产生监管“漏洞”,导致类似的第三方企业在外省注册成立名称近似的企业以“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难以杜绝。
企业名称争议的事后监管
既然客观上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存在一定“漏洞”,那行政机关的事后监管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正如胖东来公司在邮寄律师函的同时,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举报以维权。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开展调查和处理:一个是行政举报程序的,即收到举报后,以企业名称以及经营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立案查处,后续调查确认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通过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的方式,认定构成侵权并责令更名;第二个是走行政裁决程序,即根据调查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被争议企业名称。而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不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表格的方式进行比对。

结语
通过“胖东来”与“胖都来”企业名称争议,我们简要梳理了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现状以及事后监管救济方式,可以看到,我国已在着力构建一套“事前预防”搭配“事后救济”的行政治理体系。但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已不局限于注册地,通过互联网的快速传播,企业短时间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随之而来的则是各地纷纷涌现通过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因此,原有的“事前预防”制度已有明显漏洞,且难以有效预防新形势下的侵权行为。如何继续尊重企业名称登记的意思自治,又通过审慎审查、严格执法防范 “搭便车” 行为,实现“鼓励创新” 与“公平竞争”的价值平衡,仍有待行政机关的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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