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之蒙古国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编者按:“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 蒙古国国情
蒙古国地处东北亚,是世界第二大内陆国家,北与俄罗斯,东、南、西与中国接壤,中蒙两国边境线长4710公里。蒙古国首都为乌兰巴托市,是全国最大城市。蒙古国地广人稀,是全球人口密度最低的国家之一,总人口约300万人,近半数人口集中在首都乌兰巴托。
2014年8月,习近平主席访问蒙古国期间,中国商务部同蒙古国经济发展部共同签署了新的《中国与蒙古国经济贸易合作中期发展纲要》,提出力争到2020年实现双边贸易额突破100亿美元的目标。
二、 蒙古国投资法律环境
(一)蒙古国的投资法律体系概况
蒙古国的主要投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投资法》,规定了投资权益的基本保障、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利、投资的扶持、稳定投资环境、外国国有资产法人的投资等内容。一些涉及具体领域的投资管理则由具体的相关法规来进行规范,如:《公司法》、《土地法》、《劳动公告》、《建筑法》《海关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
(二)投资管理制度
1、投资领域
投资人可对蒙古国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进行投资。国内外投资人可依据蒙古国公司法、法人国家注册登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投资方式
在蒙古国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投资:(1) 投资人单独或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成立企业;(2) 投资人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3) 通过并购、合并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4) 通过并购、合并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5) 签署租让权、产品分成、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合同和其他合同;(6) 融资租赁和专营权形式的投资;(7) 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3、投资权益的基本保障
除因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全额补偿外,蒙古国境内禁止非法没收投资人资产。对因公共利益征收投资人财产的,除蒙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应按当时或向投资人及公众公布时的市场价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此外,蒙古国还依法保护投资人所有资产的知识产权。
投资人完全履行蒙古国境内的纳税义务则有权将下列属于自己的资产无障碍汇往国外:(1) 经营所得利润、分红;(2) 供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所获利益,完成工程及服务费用;(3) 从境外获得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4) 注销企业所获属于自己的财产;(5) 依法获得或所有的其他财产。同时,投资人向境外转移上述所列资产时,有权选择兑换成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货币。
4、对投资的扶持
蒙古国对投资者的扶持分为两类,一类是税收扶持,一类是非税收扶持。税收扶持主要包括:免税;减税;加速式核减纳税收入中的折旧费;从未来收入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纳税收入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非税收扶持包括:按土地法、自由贸易区法、工业技术园区地位法、科技创新法、劳务输出与劳务及技术人员输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三)现行课税政策
蒙古国实行的是属地税法,税收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国家税收包括企业、机构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特别税;汽油、柴油燃料税;矿产资源使用费。地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枪支税;首都城市税;养狗税遗产、礼品税;不动产税;印花税;水、泉水使用费;汽车运输及其他交通工具税:矿产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费;自然植物使用费:通用矿产使用费;狩猎资源使用费,狩猎许可费:土地使用费;木材使用费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人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赋的企业单位,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其中,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按蒙古国法律创办的企业;领导机关在蒙古国的外国企业。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通过代表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蒙古国以其他形式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依法确定的应纳税年收入额在0-30亿图范围内的按10%课征所得税,年收人在30亿图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25%课征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下列收人以按下比例课征所得税:分成收入10%;权益提成收入按10%;销售不动产所获收入2% ;利息收入10%;权利转让收入 3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税务报表,于下一年2月1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人的,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所得税按依法确定的年收入的10%计缴。代扣人将规定征收税款的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 日前;年度税收报表于第二年的2月15日前分别制作并上报税务机关。
【增值税】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
(四)投资优惠政策
蒙古国自2013年11月才日开始实施新《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根据该法,对投资提供的扶持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两部分组成。
【对投资的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向技资者提供下列的税收扶持:
(1)免税;
(2)减税;
(3)加速式核减纳税收入中的折旧费;
(4)从未来收人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
(5)纳税收入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
下列情况下免除进口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关税及可将增值税税率降至0:
(1)建设建材、石油、农机&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
(2)建设包含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工厂;
(3)建电厂及铁路。
此外,还可按税法调整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两大类扶持。
【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按下列形式对投资提供非税收扶持:
(1)允许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至最长40年;
(2)向自由贸易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的投资者提供扶持,简化注册登记和检验通道手续;
(3)扶持基础设施、工业、科技、教育建设项目,增加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许可的审批;
(4)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向生产出口型创新产品的融资提供担保;
(5)依法向在蒙古国投资的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住许可;
(6)法律规定的其他扶持。
或者按土地法、自由贸易区法、工业技术园区地位法、科技创新法、劳务输出与劳务及技术人员输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行业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矿业开采、重工业、基础设施领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地区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中部地区(戈壁松贝尔省、东戈壁省、中戈壁省、达尔汗乌勒省、南戈壁省、色楞格省、中央省)、杭爱地区(后杭爱省、巴彦洪格尔省、布尔干省、鄂尔浑省、前杭爱省、库苏古尔省)、东部地区(东方省、苏赫巴托省、肯特省)和西部地区(巴彦乌列盖省、戈壁阿尔泰省、扎布汗省、乌布苏省、科布多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三、 蒙古国国家投资风险提示
(一)政局稳定性风险
蒙古国国内政局相对稳定,但政治局势复杂,政府及内阁成员变动较频繁。2015年8月,蒙古国议会通过政府改组议案,免除包括副总理在内的6名人民党籍内阁成员,人民党退出本届政府,9月,蒙古国议会任命新内阁成员。
(二)文化意识差异的风险
喀尔喀蒙古族约占蒙古国人口的80%,官方语言为喀尔喀蒙古语,主要信奉喇嘛教。蒙古国的生活节奏较慢,普通民众的时间观念不强,因此在经营管理中应充分尊重蒙古员工的文化传统及工作习惯,尽量避免与相关方发生冲突。
(三)法律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建厂,双方的经济联系日趋紧密,也意味着发生摩擦的几率加大。近年来出现各类经济纠纷不断,如劳工权利问题等。中资应积极遵守当地法律,特别是注意防范税务、环境和劳工风险等,以避免违法带来巨大损失。
注:1、本文内容主要参阅: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国内及国际权威媒体发布的新闻等。
2、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应视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如读者对蒙古国相关法律问题感兴趣,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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