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为了帮助陕西省律师同行进一步了解陕西省商标侵权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特在去年发布的《陕西省2018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的基础上,结合阿尔法检索结果对2019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陕西省2019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予以发布,希望能对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同样采用阿尔法系统进行检索,本文数据的检索期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相比于往年只是分析判决案件不同,今年是对于包括裁定、调解等案件一并纳入分析范畴,这样将会更有利于客观显示陕西省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概况,同时,为了显示近三年的商标案件的变化情况,我们也就2017-2019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但是,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检索条件的设置,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后续将会陆续针对“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反垄断”等案件类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后续报告敬请期待。
目录
第一部分:陕西省2019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
(一)案由分析
(二)行业分析
(三)审理程序分析
(四)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五)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六)诉讼标的额分析
(七)审理期限
(八)审理法院
(九)诉讼当事人
(十)法律文书分析
第二部分:商标侵权案件实务指引
第三部分: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一、陕西省2019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
(一)案由分析

2019年度,在陕西省范围内,以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检索条件,检索结果为963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为953件,占比达98.96%,商标权权属纠纷为5件,其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5件,足以说明,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这一案由下绝大多数案件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与2017年的96.15%和2018年的98.86%相比较比较,近三年案由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占比均达到96%以上,这一点基本没有变化。案件数量方面,2017年为699件,2018年1391件,近三年的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波动还是比较大。
(二)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布图可以看出,2019年陕西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总占比达86%左右,说明商标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集中,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
2017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占比是90%,2018年是92%,可见,生产销售商标侵权行为所占比例近三年有一个逐步下降的趋势。
(三)审理程序分布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陕西省2019年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有621件,占比64.48%;二审案件有151件,占比15.68%;执行案件有184件,占比19.11%;再审案件仅有7件。以上数据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案件能够在一审得到有效解决,上诉率、再审率不高,八成以上案件可以得到主动履行,两成左右的案件需要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予以解决。
2017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5.91%,2018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5.9%,而2019年达到15.68%,可见,2019年的上诉率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四)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在一审的621个案件中,撤回起诉的有412件,占比为66.34%;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06件,占比为17.07%;全部驳回和驳回起诉的合计30件,占比5.83%。由此可见,在开庭的案件中,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均不同程度的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超过一半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进行解决,说明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往往不大,均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此外,经我们统计,还有65份调解书,也就是说另外还有65个案件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7年撤回起诉的比例为55.67%,2018年的撤回起诉比例为54.97%,2019年撤回起诉的比例为66.34%,可见,2019年的比例也有一个显著的增加。
(五)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二审的151个案件中,撤回上诉或者维持原判进而导致一审判决生效的比例高达76%,二审的改判率不高。
在上诉的案件中,2017年的改判率为6.98%,2018年的改判率为18.97%,可见近两年的改判率基本持平,均不足两成。
(六)诉讼标的额分析

通过对诉讼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占到绝大多数,比例为98.22%,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仅为12件,由此可见,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绝大多数在50万元以下,侵权纠纷的争议不大,商标侵权的规模均比较小,这与陕西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同时也反映出原告起诉的侵权索赔证据薄弱,导致起诉标的额均不高。
在诉讼标的额方面,2017年50万元以下的比例为97.7%,2018年的比例为98.9%,可见,近三年商标案件的诉讼质量整体上没有太多的提高,可能出于侵权规模、偿付能力、索赔证据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商标权利人的起诉金额均不高,因此我们认为,下一步律师如何利用专业能力帮助商标权利人进行高额索赔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七)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超过95%的绝大多数的案件都能在6个月的审限内结案,仅有共计25件案件超期限,占比不到4.5%,说明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压力不大。
审理期限方面,2017年审限内结案的比例为97.2%,2018年的比例为97.5%,这一数据近三年没有太大变化,说明绝大多数的案件均能在审限内结案。
(八)审理法院

通过上图陕西省可以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13个法院中的排名可以看出,西安市的商标案件数量达到572件,达到陕西省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总数的60%左右,说明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数量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当然,这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也有一定的关系。
以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为例,西安中院近三年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为282件、711件、334件;陕西高院近三年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为41件、67件、137件,可见,2018年的中院案件数量相比非常多,但上诉率不高,2019年中院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上诉率很高,我们判断应该是由于批量案件的批量上诉所导致。
(九)诉讼当事人

通过对诉讼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见,排名前五位的当事人案件数量都在50件以上,前五位合计案件数量达到442件,说明目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还是呈现集中维权和批量维权的态势。
以上图表中,2018年中粮139件、上海家化395件、赵双连112件,这三个主体仍然占据案件数量的前几名,一方面印证了为什么2018年的案件数量会突然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近几年批量商标维权盛行的特点和趋势。
(十)法律文书分析

通过我们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的统计可以看出,有65个案件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一审撤回起诉的案件数量为423件,进入判决的案件有217件,其中一审123件,二审94件,判决案件中上诉率达到76%。
除去调解的案件和撤回起诉的案件,2017年的判决数量有229件,其中一审203件,二审26件,判决案件中的上诉率为12.8%;2018年的判决数量有425件,其中一审375件,二审50件,判决案件中的上诉率为13%,也就是说,前两年的上诉率基本持平,2019年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提高,高达76%。
二、商标侵权案件实务指引
(一)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
3、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容器上,如酒品饮料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通常需要容器盛装,在容器上印制商标也是一种常见形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书上,如一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格式合同书文本上;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如有的企业在宣传册或者广告宣传片中使用商标;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如在企业产品的展销会上的摊位上使用商标;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商标的使用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商标,使相关公众知道商品的种类、生产地、厂家等信息。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要看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规定了构成商标侵权的九种情形:
1、相同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近似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字号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域名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近似的判断
1、商标近似的定义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商标近似既包括标识的近似,还要容易造成混淆,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
首先,判断主体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其次,比对的时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标显著性判定
显著性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情形:未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日常用语、单纯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质量、价格等特点等广告语、过于复杂的标识等。
商标的显著性是一种动态考量,可能因商标的广泛使用,知名度不断提高,显著性不断得到强化,也可以由于商标权人疏于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不断被弱化,从而丧失显著性。
4、商标知名度判定
判定因素包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
(四)商标侵权的抗辩
1、主体不适格抗辩
主要从商标权利的有效性以及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等方面来判断。
2、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抗辩
主要是证明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抗辩
因为商标是按类保护原则,因此,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
4、非商标侵权抗辩
实践中,还有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而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作为被告的抗辩就可以进行非商标侵权抗辩,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抗辩往往是阶段性的胜利,原告还可以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主张,届时被告还需进行新一轮的应诉。
5、合理使用抗辩
如果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诚实信用和善意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石;利益平衡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落脚点。对于合理使用抗辩的判断方法应在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使用状态、使用效果的基础上展开。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否会实质性妨碍商标权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引起一般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并造成权利人合法利益受损是界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客观标准。
6、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
指的是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行反向推导得出,即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并非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而得出既然不是商标使用,那么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了的结论。
7、先用权抗辩
首先,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其次,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第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第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主体仅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
(五)商标侵权的赔偿
1、权利人实际损失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侵权人所获利益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
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
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维权合理开支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翻译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6、法定赔偿
即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商标侵权的免责
1、未实际使用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予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2、不知道且提供合法来源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予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三、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129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正)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117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100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 | 83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65 |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 | 62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56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49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十五条 | 48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47 |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六条第一款 | 41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39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38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37 |
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 36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30 |
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条 | 29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28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27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23 |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31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145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71 |
4 | 第九十条 | 57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56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51 |
7 | 第三百三十八条 | 33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27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27 |
10 | 第五百一十九条 | 24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九条 | 15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13 |
14 |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10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9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四十二条 | 9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8 |
18 | 第二百四十七条 | 8 | |
19 |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 8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四十四条 | 7 |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