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说法一直传得沸沸扬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了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遗产税,常常会将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登记在尚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名下。需要处置此类财产时,未成年人的父母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身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且此类财产本就来源于父母或其他长辈,自己当然有权处理,例如代签房产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等。这样既可以做税收筹划,又可以灵活处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看似百利而无一害。
尽管子女尚未成年,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置此类子女的个人资产时仍然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并非当然地享有任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权利。
小师妹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如何处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接下来小师妹将结合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不满八周岁的A某和刚满八周岁的B某由其父母代他们两人在房产抵押合同上签章,将A某、B某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事后抵押权人、A某、B某的父母就抵押合同是否有效,A某、B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某、B某的父母代签抵押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无效,A某、B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A某、B某的父母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A某未满八周岁,B某刚满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结合本案案情及上述规定,A某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某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成年的他们很难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种民事行为与他们当时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A某和B某的父母代他们两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给他们带来的后果是需要他们承担抵押风险,这显然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父母将A某、B某的房产设置抵押并非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是为了逃避监管而利用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进行交易,本质是为了父母自己的利益而处分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所以其父母无权处理属于A某、B某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A某、B某父母代签房产抵押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依据前述规定,A某、B某父母还需要赔偿因抵押无效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为了规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将资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却给将来处理资产设置了障碍,可谓是得不偿失。
小师妹在此建议: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如此处置资产时应先充分评估将来可能带来的风险,再做决定。财产过户到了孩子名下就属于孩子的独立财产,父母将孩子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一般任意处分,属于滥用权利的表现,侵犯了孩子对财产的所有权。父母仅能作为监护人或代理人在上述法条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处理。
毕竟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是登记容易却处理难,别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当然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在遇到未成年人的时候也需要格外小心,依照法律规定父母代未成年人所为的行为并非当然有效,需要认真区分是否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别忙活了半天,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父母代签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作者:婚姻家事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近些年来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说法一直传得沸沸扬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了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遗产税,常常会将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登记在尚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