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界定和种类在学界中早已引发讨论和思考,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将越来越多地直面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但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分类,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泛指一切用电子形式表现的反映客观事物的证据。在当今信息化社会发展大潮流中,电子证据已从最初的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手机通话记录等常见电子形式,逐步发展出更多新颖的内涵。如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有单个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电子货币及交易记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影视胶片、VCD、DVD光盘资料等电子证据。此外还有电子签章、电子资金划拨等,而电话录音、电子文件、数据库文件、手机短信等也常被列入电子证据的范畴。
具体来说,电子证据从可以从形式、内容、来源三个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从电子证据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静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仪器设备中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最常见的就是电子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文本文档、信息记录、音频、视频文件等。动态电子证据是指网络传输中的电子证据,常见的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
2、从电子证据的内容看,可以分为独立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独立信息电子证据是记载一定社会活动内容,这些信息能独立形成案件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附属信息电子证据是指记录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的证据,常见是文本文档的文件大小、文件位置、修改时间,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邮件的ID号、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日期等电子邮件的信息等,这些信息要依附于主内容,否则缺乏证明意义。
3、从证据来源看,可以分为存储介质中的电子证据、电磁辐射中的电子证据和线路传输中的电子证据;从证据逻辑层次看,可分为物理层中的电子证据、链路层中的电子证据、网络层中的电子证据、传输层中的电子证据和应用层中的电子证据。
《网络仲裁中的电子证据》专题之三:电子证据的分类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电子证据的界定和种类在学界中早已引发讨论和思考,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