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虚拟股权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因其灵活性和高效性,被较多企业所采用,用以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由于虚拟股权在法律性质、权益界定等方面存在特殊性,IPO时往往引起监管部门关注;若在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疏漏,极易触发合规性风险、税务风险及股东权益纠纷等多重隐患,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本文将深入探讨虚拟股权在IPO审核实践中的关注要点,为公司在IPO过程中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虚拟股权提供参考。
一、IPO审核关注要点
经笔者检索近三年的IPO案例,以下公司曾设置过虚拟股权或有类似安排(如“内部股份化”),审核部门对虚拟股权的问询重点如下:
总结而言,审核部门对虚拟股权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虚拟股权的背景与目的、内容、授予与管理、法律属性、合法合规性、权属清晰性、财务与税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与整改情况等。通过这些关注点,审核部门旨在确保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即如下图所示:

二、虚拟股权的性质——虚拟股权是股权吗?
(一)虚拟股权在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虚拟股权的法律法规,但虚拟股权作为一种激励工具,已在部分政策文件中被提及并支持探索实施,具体如下:

此外,上海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第十二条规定,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模拟股票发行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对其定价,是一种形式上的虚拟。授予“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这一规定为律师在办理非上市公司虚拟股权提供了操作指引,也从侧面反映了虚拟股权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属性和限制。
综上所述,虚拟股权在我国并非完全处于空白地带,在国企改革和技能人才激励政策文件中,虚拟股权作为一种激励工具已被提及并支持探索实施,为虚拟股权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依据。行业指导性文件也对虚拟股权的定义和操作提供了参考。
(二)虚拟股权在实践中的认定
虚拟股权在实践中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不同企业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经营特点和管理需求,对虚拟股权的设计和实施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导致虚拟股权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界定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界定,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潜在风险。笔者聚焦于近三年曾设置过虚拟股权或类似安排的申请IPO的公司(下称“IPO公司”),剖析虚拟股权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三)小结
如尽管名为虚拟股权激励,但是形式上与股权代持较为相似,甚至在特定情境下,二者几乎等同,长春CGC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即是此例,虽有“虚拟股权”之名,但实为股权代持,但此种类型不属于本文论述的情形。
通过对多家IPO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呈现出虚拟股权在不同公司实践中的共性与差异。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安排的不同,有的认定为奖金报酬,有的认定为收益分配,甚至有的认定为具有期权的特征。但实践中大多认定这些公司的虚拟股权均不属于《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具有“非股权”性质,其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三、虚拟股权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一)虚拟股权设置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在实践中,虚拟股权的设置各不相同,性质认定及会计处理(有的参照股份支付准则执行,有的参照职工薪酬准则执行等)也存在差异,是否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主要取决于虚拟股权的具体设计模式,并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程序完备不仅能满足审核部门对“股权清晰”的要求,更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保障,公司设置虚拟股权时,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通过相关制度或安排,并与相关人员签署相关协议。
(二)虚拟股权设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IPO审核部门在考量虚拟股权时,通常会从多个维度进行严格审查,如是否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这涉及到对《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解读与适用;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关乎公司和员工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操作细节进行判断;以及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这对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通过对以下企业案例的分析,能更直观、全面地理解虚拟股权在IPO审核实践中关于合法合规性的关注点:
公司在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时,应充分考虑IPO审核的合规要求,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关注以下要点,确保虚拟股权的设置与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虚拟股权的规范处理
虚拟股权的持有和流转无需办理市场监管备案登记手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不仅容易引发法律争议,还可能为利益输送提供空间,从而影响股权的清晰性和上市的合规性,而这些,也正是监管部门极为关注的要点。在实践中,企业在提交IPO申报前,大都对虚拟股权进行规范处理:

因此,对虚拟股权的规范处理,大多数公司会选择终止虚拟股权计划,如继续对相应人员进行激励,通常会采用员工持股平台的形式进行,以确保股权清晰、透明。
此外,在终止虚拟股权前,公司应通过访谈、书面确认等方式,确保所有参与对象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结语
虚拟股权在IPO审核中的核心矛盾在于其便利性与监管部门对股权清晰性的严格要求,其法律属性、合规性等问题往往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核心。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监管持续强化的背景下,企业在设计和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将上市合规要求前置,充分考量虚拟股权可能带来的各类问题,提前规划并妥善处理,才能有效规避风险。目前,企业应对虚拟股权问题时,多采取终止虚拟股权计划并新设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处理方式,以此保障股权结构的清晰透明,满足IPO审核要求,这也为其他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实践经验的日益丰富,虚拟股权的规范化管理或将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及时调整策略,以适应市场和监管的变化。
虚拟股权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因其灵活性和高效性,被较多企业所采用,用以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激发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由于虚拟股权在法律性质、权益界定等方面存在特殊性,IPO时往往引起监管部门关注;若在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疏漏,极易触发合规性风险、税务风险及股东权益纠纷等多重隐患,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本文将深入探讨虚拟股权在IPO审核实践中的关注要点,为公司在IPO过程中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虚拟股权提供参考。
一、IPO审核关注要点
经笔者检索近三年的IPO案例,以下公司曾设置过虚拟股权或有类似安排(如“内部股份化”),审核部门对虚拟股权的问询重点如下:
| IPO公司 | 关注事项 |
| XD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5年1月21日注册生效) |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史上为员工配发虚拟股权的背景、具体约定,员工认购、主要股东回购相关股权以及分红的资金来源及终止情况,分析虚拟股权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 长春CGC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2025年1月7日终止) | 请发行人说明:授予虚拟股权的20名员工的具体情况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是否在长光所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虚拟股权授予的定价依据,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
| 北京JWZ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2024年1月30日披露首次反馈回复文件) | 请发行人说明:(1)虚拟股权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虚拟股权激励的主要内容、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等待期、服务期、离职限制、业绩等相关约定,各年度虚拟股权的设置、运行、终止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2)激励计划设置由激励对象向实际控制人缴纳对应资金的原因、合理性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相关资金的管理方式及最终去向,相关安排是否损害激励对象或者发行人利益;(3)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截至目前留存在公司尚未发放的结余金额、对应的激励对象、职位以及后续安排;两名员工于2019年提前退回本金及收益的原因;(4)虚拟股权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及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 ZHSH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2024年1月18日披露首次反馈回复文件) | 请发行人说明:(1)虚拟股设置的背景原因及依据,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及法律属性,是否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虚拟股分红的依据、实际执行情况、资金流向及完税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RB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2023年12月29日更新半年报) | 请发行人说明:(1)“内部股份化”设置的背景、权利义务安排及其法律性质,是否实质属于股份代持或股权激励安排,其他IPO企业是否存在类似利益安排;(2)“内部投资标的”的选取依据、主要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期内业绩情况;参与人员所属单位及任职情况,各年经济收益分配的具体依据;“内部股份化”的设置、人员增减、投资标的增加、收益计提与分配等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内部股份化参与人员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发行人员工及关联企业员工协议条款、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发行人为关联企业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3)各出资人的资金来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说明发行人“内部股份化”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4)······(5)12名未领取结算资金参与人员的具体情况,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诉求及后续进展情况,发行人“内部股份化”是否整改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KX通信(688653,2023年11月17日科创板上市) | 请发行人说明:员工持股平台成立后,激励协议关于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享有股权权益的具体约定,未进行工商显名登记的原因,相关行为是否属于股份代持,是否已清理完毕;工商显名登记情况与前期激励协议约定情况是否一致。 |
| HQ技术(603296,2023年8月8日上市) | 请发行人说明:(1)梳理历次授予虚拟股权的时间、对象、数量、认购价格及作价依据、授予条件、内部决策情况、协议内容(如有)、权利义务安排,享受分红及其他经济权益的计算方式及具体情况、回购情况(如有)、规范过程、相关款项来源及去向,授予、分红、回购等事项的会计处理情况;员工持股平台中预留财产份额时,对预留份额持有人是否存在相关权利义务安排;对于离职员工等享有虚拟股权的后续处置安排;(2)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虚拟股权的性质,是否为公司股权,设置并授予虚拟股权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涉及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否存在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3)虚拟股权的授予、认购、回购及后续规范等是否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总结而言,审核部门对虚拟股权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虚拟股权的背景与目的、内容、授予与管理、法律属性、合法合规性、权属清晰性、财务与税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与整改情况等。通过这些关注点,审核部门旨在确保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即如下图所示:

二、虚拟股权的性质——虚拟股权是股权吗?
(一)虚拟股权在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虚拟股权的法律法规,但虚拟股权作为一种激励工具,已在部分政策文件中被提及并支持探索实施,具体如下:

此外,上海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8)》第十二条规定,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模拟股票发行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对其定价,是一种形式上的虚拟。授予“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这一规定为律师在办理非上市公司虚拟股权提供了操作指引,也从侧面反映了虚拟股权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属性和限制。
综上所述,虚拟股权在我国并非完全处于空白地带,在国企改革和技能人才激励政策文件中,虚拟股权作为一种激励工具已被提及并支持探索实施,为虚拟股权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依据。行业指导性文件也对虚拟股权的定义和操作提供了参考。
(二)虚拟股权在实践中的认定
虚拟股权在实践中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不同企业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经营特点和管理需求,对虚拟股权的设计和实施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导致虚拟股权在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界定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界定,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潜在风险。笔者聚焦于近三年曾设置过虚拟股权或类似安排的申请IPO的公司(下称“IPO公司”),剖析虚拟股权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 IPO公司 | 法律属性认定 | 性质 |
| XD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5年1月21日注册生效) | 经核查,发行人历史上所进行的虚拟股权并非《公司法》规定及XD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本质上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激励员工的奖励,是一种计算具体奖励金额的标准和方法。持有该等虚拟股权的员工只享有一定的虚拟分红权,对于股权所应涵盖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益均不享有。 | 奖金 |
| 长春CGC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2025年1月7日终止) | ······根据王欣洋及虚拟股权持股人员的访谈确认或出具的确认函,相关人员对持有的虚拟股权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转让收益权、表决权等,并将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委托王欣洋代为行使,各方不存在关于虚拟股权的任何异议或纠纷、争议。 | 代持的股权 |
| 北京JWZ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2024年1月30日披露首次反馈回复文件) | 对比发行人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实施情况与《公司法》关于股权以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相关规定,发行人虚拟股权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如下:······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虚拟股权并非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亦并非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司股东。发行人实施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为一种利润分享计划,属于发行人对员工每年业绩考核奖金的一种计算方式和运行机制,是一种维护团队稳定的奖励和约束的管理措施,系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 | 奖金/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 |
| ZHSH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2024年1月18日披露首次反馈回复文件) | 根据发行人虚拟股奖金激励相关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结合市场上的案例,发行人设置的虚拟股的法律属性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现金奖励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权,具体原因如下:······ | 奖金 |
| RB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2023年12月29日更新半年报) | 结合“内部股份化”相关制度运行情况及核心权利权益义务内容角度看,虽然“内部股份化”参考股权的运作方式运行,但从其经济实质角度分析,系发行人在公司内部制定实施的一项吸引资金并与员工分享特定经营收益的管理制度。发行人员工参与“内部股份化”所取得的权益并非公司股权,具体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发行人“内部股份化”系基于自身业务发展而制定的、参与人员共同认可的投资与经营成果分享方案,相关制度运行的经济实质系公司实行的一项吸引投资并进行利益分享的管理制度。在“内部股份化”实际运行过程中,其权益内容表明“内部股份化”份额并非股权、“内部股份化” 参与人员并非公司股东,将其认定为公司实行的一项利益分享制度符合客观事实。 | 收益分配 |
| KX通信(688653,2023年11月17日科创板上市) | “虚拟股”并无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义,发行人虚拟股包括限制性股票和期权,发行人授予的虚拟股虽然享有分红、增值收益权,但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激励对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不享有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在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取消激励对象虚拟股认购资格并注销其所获授的全部虚拟股时,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发行人虚拟股实质系授予员工的一种以确定价格取得公司股权的权利,经公司统一安排后,可按照约定比例转换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权(实股),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而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股份或者《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 类似于期权安排 |
| HQ技术(603296,2023年8月8日上市) | 根据上述发行人历史上虚拟股激励协议的约定、权利义务安排等,并经本所律师与创始股东、激励对象访谈,在创始股东主导实施的以公司员工为激励对象的虚拟股激励计划之下,尽管历史上激励协议的名称及有关激励权益的定义不尽规范,使用的名称包括“人力资源出资”“公司股权/股票”“内部股票”“内部限制性非流通股份”等,但激励对象根据该等协议获授的激励权益内涵是相同的,从激励权益的性质和实质而言,均不属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仅能依据获授的虚拟股数量享有相应的经济收益权(包括取得相应分红、增值收益等),但不享有参与公司股东会及重大决策、提名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该等虚拟股权与公司股权存在本质差别。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根据以上,发行人历史上实施的虚拟股激励,从权利性质和内容、虚拟股持有人的义务和责任、资金流向、实施程序等方面均与公司股权存在明显差异,创始股东授予员工的虚拟股仅是参照公司股权形式而创设的一种“虚拟”激励权益工具,不属于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的公司股权,虚拟股激励的实质是激励员工与创始股东之间关于分享公司分红等收益的一种内部约定。 | 收益分配 |
(三)小结
如尽管名为虚拟股权激励,但是形式上与股权代持较为相似,甚至在特定情境下,二者几乎等同,长春CGC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即是此例,虽有“虚拟股权”之名,但实为股权代持,但此种类型不属于本文论述的情形。
通过对多家IPO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呈现出虚拟股权在不同公司实践中的共性与差异。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安排的不同,有的认定为奖金报酬,有的认定为收益分配,甚至有的认定为具有期权的特征。但实践中大多认定这些公司的虚拟股权均不属于《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具有“非股权”性质,其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三、虚拟股权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一)虚拟股权设置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在实践中,虚拟股权的设置各不相同,性质认定及会计处理(有的参照股份支付准则执行,有的参照职工薪酬准则执行等)也存在差异,是否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主要取决于虚拟股权的具体设计模式,并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程序完备不仅能满足审核部门对“股权清晰”的要求,更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保障,公司设置虚拟股权时,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通过相关制度或安排,并与相关人员签署相关协议。
(二)虚拟股权设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IPO审核部门在考量虚拟股权时,通常会从多个维度进行严格审查,如是否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这涉及到对《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解读与适用;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关乎公司和员工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操作细节进行判断;以及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这对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通过对以下企业案例的分析,能更直观、全面地理解虚拟股权在IPO审核实践中关于合法合规性的关注点:
| IPO公司 | 合规事项 | 合法合规性论述 |
| XD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5年1月13日提交注册) | 税务合规事项 | 根据公司提供的虚拟股权分红明细表,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参与虚拟股权员工的分红均在相应年度12月与该年度其他奖金一并发放给员工,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等分红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得,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
| ZHSH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板,2024年1月18日首次回复反馈) | 是否为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 发行人设置的虚拟股实质为现金奖励安排,不属于公司股权,目的主要为激励发行人的员工,该等虚拟股奖金激励对象均为发行人员工,不属于《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行,或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因此,发行人设置虚拟股不涉及违反《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
| 税务合规事项 | 公司已根据上述情况将虚拟股奖金纳入工资薪金体系中,对虚拟股奖金在发放前直接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已经缴纳完毕。 根据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通过公开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历史上实施虚拟股激励被有关税务部门给予行政调查或处罚的情况。 | |
| RB股份有限公司(主板,2023年12月29日更新预披露文件) | 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 各出资人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行人“内部股份化”不属于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修订)第一条规定······ 根据“内部股份化”的实际运作情况:(1)“内部股份化”安排的参与人员限于发行人的员工及少量关联企业员工,严禁社会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参与投资,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况;(2)“内部股份化”安排仅限于发行人及少量关联企业内部员工内部认可,不存在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3)参与人员参与内部股份化后,不存在承诺还本付息或承诺投资回报的情况;(4)发行人“内部股份化”吸收的资金,均应用于发行人公司运营与主业生产,不存在用于违法违规用途的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历史上曾实施的“内部股份化”安排不涉及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存在因该事项的行政处罚记录。 |
| 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 | (1)“内部股份化”安排不涉及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 参与发行人“内部股份化”的人数虽超过200人,但均为特定对象,其所享有的“内部股份化权益”并无股东权利载体,仅限于内部认可,参与人员不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不涉及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历史上曾实施“内部股份化”安排系公司内部认购,无任何对外效力,不涉及股东股权登记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发行人四位创始股东就“内部股份化”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承诺,承诺“内部股份化”不涉及非法集资或变相发行股票,不存在相关股权、债权或其他方面的争议或纠纷,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资金监管等方面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潜在损失由四位创始股东全部承担。 综上,“内部股份化”安排不涉及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涉及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 ······ 综上所述,“内部股份化”参与人员并非公司股东,发行人股东人数穿透后不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况。 | |
| HQ技术(603296,2023年8月8日上市) | 是否需要进行市场监管备案 | 发行人虚拟股权激励实质为创始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关于分享公司分红等收益的一种内部约定,虚拟股仅是参照股权形式所创设的一种“虚拟”激励权益工具,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股份,也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虚拟股获授对象并非公司股东,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亦不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参与公司股东会、重大事项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虚拟股的授予及回购也不影响公司股东名册与股本结构。 ······ 就发行人虚拟股设置、授予合规性等事项,本所律师与上海市市监局登记注册处的工作人员现场访谈,该工作人员确认,授予员工的虚拟股在落实至工商登记前,不属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无需履行工商登记备案程序。 |
| 是否为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 虚拟股为创始股东授予激励对象,并由激励对象据此享有一定经济收益权益的依据,不属于《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股份或证券,且授予虚拟股的对象为公司彼时的在职员工,并基于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属于《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或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的情况。 创始股东实施的虚拟股激励计划具有授予、归属、回购等管理机制,虚拟股的认购、回购不涉及发行人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动,虚拟股及其涉及的认购、回购资金由创始股东进行闭环管理,有关认购款项未支付予发行人银行账户。据此,创始股东授予虚拟股对员工进行激励不属于发行人的股份发行或变相发行,也不适用《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股份或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 |
| 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 | 根据上述核查,发行人历史上的虚拟股激励,并不是向员工发放实际股权,激励员工不属于公司股东,且经历次规范,原持有虚拟股的激励对象已转为通过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等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穿透后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如下: ······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经穿透后不存在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 |
公司在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时,应充分考虑IPO审核的合规要求,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关注以下要点,确保虚拟股权的设置与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虚拟股权的规范处理
虚拟股权的持有和流转无需办理市场监管备案登记手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不仅容易引发法律争议,还可能为利益输送提供空间,从而影响股权的清晰性和上市的合规性,而这些,也正是监管部门极为关注的要点。在实践中,企业在提交IPO申报前,大都对虚拟股权进行规范处理:

因此,对虚拟股权的规范处理,大多数公司会选择终止虚拟股权计划,如继续对相应人员进行激励,通常会采用员工持股平台的形式进行,以确保股权清晰、透明。
此外,在终止虚拟股权前,公司应通过访谈、书面确认等方式,确保所有参与对象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结语
虚拟股权在IPO审核中的核心矛盾在于其便利性与监管部门对股权清晰性的严格要求,其法律属性、合规性等问题往往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核心。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监管持续强化的背景下,企业在设计和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将上市合规要求前置,充分考量虚拟股权可能带来的各类问题,提前规划并妥善处理,才能有效规避风险。目前,企业应对虚拟股权问题时,多采取终止虚拟股权计划并新设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处理方式,以此保障股权结构的清晰透明,满足IPO审核要求,这也为其他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实践经验的日益丰富,虚拟股权的规范化管理或将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及时调整策略,以适应市场和监管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