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规定不可能都全部写在劳动合同里,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进行细化管理。

导语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规定不可能都全部写在劳动合同里,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进行细化管理。但是,在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的瑕疵,甚至是无效的,导致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一辑,我们来讨论下公司如何有效的制定规章制度。
一、内容要合法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与其相冲突。例如,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如果某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天必须工作十小时,则这一规定就是违法的;再如,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要付给职工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某一企业规定职工在节假日加班,企业不付给加班工资,或者付的加班工资低于劳动法的规定,也是违法的。另外一点是规章制度还要有合理性。例如,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上班玩手机超过5分钟的即可辞退。辞退员工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必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辞退员工,仅玩手机5分钟就辞退员工,明显这一规定失去合理性。
二、操作细则要详尽具体
前述,规章制度内容不但要合法合理,内容还要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公司之所以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另行制定规章制度,目的就在于对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化、明确化、具体化,让员工清晰知道要遵守哪些规定,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甚至可能受到处罚的。但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仍然存在过于模糊、不规范、不科学、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等问题,这样的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无法达到有效用工管理的目的。 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公司应根据所处的行业、员工从事的岗位、担任的职务等具体情况来明确。
三、制定程序要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制定程序: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二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前述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只限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有关其他事项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可以不必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过从实务来看,用人单位要完全履行这两个程序也不现实,所以很多司法判例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合理合法,并且依法向劳动者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一般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用人单位还是尽量保管与员工协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已签名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与员工平等协商的法律义务,将规章制度交由全体员工签字确认。
四、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务中,公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关键是如何保留公示的证据。
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劳动者入职时,让劳动者仔细阅读规章制度,然后让劳动者在相同版本的规章制度页面签字,并保留好;
2、组织学习规章制度的内容,保存好学习的签到表、时间、记录、考核规章制度的试卷;
3、将规章制度直接列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公司应尽量避免采取如网站公布、电子邮件告知、公告栏张贴等难以取证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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