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签订“忠诚协议”能够保护你吗?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笔者近日接到一位女士的咨询电话,因其丈夫有一套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该女士希望丈夫将房产登记至双方名下,但是丈夫不愿意,导致该女士对双方的婚姻产生不信任感,询问如果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类似“男方如有出

笔者近日接到一位女士的咨询电话,因其丈夫有一套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该女士希望丈夫将房产登记至双方名下,但是丈夫不愿意,导致该女士对双方的婚姻产生不信任感,询问如果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类似“男方如有出轨行为,则净身出户”等条款,是否有效?
上述这类协议,常见的还有诸如一些“若一方婚姻期间出轨,则赔偿对方XX元”、“婚姻中出现外遇等情况,过错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等约定,一般都被称为忠诚协议。但这只是一种社会化的通俗说法,法律上并没有对于此类协议定性,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那么,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忠诚协议能起到怎样的作用?笔者谨在下文做简单探讨。
一、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不论是性质或是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分为“有效说”和“无效说”。
1、有效说
认为忠诚协议应当是有效的理由,一般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忠诚协议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也表明该种观点,但在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并未纳入该条款。
2、无效说
认为忠诚协议应当是无效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违反该义务并不应该直接导致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且忠诚协议属于身份协议,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此外,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可能存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嫌,签订协议会导致离婚成本的显著增加,限制了离婚自由。
无论是持哪一种观点,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一刀切”的做法都并不理性。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再如夫妻双方通过忠诚协议来约定或承诺某一方“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因为存在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可能,且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也是无效的,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此外,有些协议约定过错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其他财产,这类条款也可能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忠诚协议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应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也就是说,法院倾向于不会对忠诚协议进行处理,不会将忠诚协议的约定作为裁判依据。
但如果在离婚纠纷中能够举证证明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上一般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约定因一方违背忠诚义务而对财产进行如何处分等内容,且没有上述限制人身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法院在裁判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忠诚协议的约定予以参考。
综上,忠诚协议虽不是全无作用,但也并不如许多人想象得那么有用。毕竟,婚姻的基石是情感与责任,而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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