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执行案件中穿透公司的面纱?——有限责任难护身,公司债务股东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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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情摘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简称米其林公司)是一家逾百年历史、主营轮胎产品的跨国公司,其轮胎产品享誉全球。轮胎商品上的“”、“”系列商标数次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情摘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简称米其林公司)是一家逾百年历史、主营轮胎产品的跨国公司,其轮胎产品享誉全球。轮胎商品上的“”、“”系列商标数次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涿州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经营范围“汽车装饰用品,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涿州某公司未经米其林公司许可在店外招牌擅自使用“”、“”商标。
米其林公司遂于2017年8月9日将涿州某公司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没有按照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赔偿义务。米其林公司又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米其林公司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遂抓住该公司这一违规行为于2019年2月1日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李某新为被执行人。2019年3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股东李某新为被执行人,用李某新个人财产来偿还该公司所负担的债务。
短评:
长期以来,判后执行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实施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些措施使得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尤其是对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这些措施有时就会大打折扣,最终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终本执行。
这是因为公司股东会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仅是对公司进行了信用惩戒,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信用没有任何影响。对于不希望继续经营也无意继续经营的公司来说,失信制度对其不起任何作用。为了应对限制高消费措施,有的公司会在限制高消费措施实施之前变更法定代表人,将年富力强干事业的真正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年事已高基本不外出的老人为法定代表人,使得限制高消费措施流于形式。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充分利用好失信制度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有必要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深挖,抓住公司违规行为来“刺破公司面纱”,像“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解散而不及时进行清算”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公司违规行为”,将有限责任公司到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由幕后揪到前台,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最终达到执行的目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就是抓住涿州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违规行为成功将股东李某新追加为被执行人,使股东李某新无法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使得执行又深入一步,用股东李某新个人财产来偿还涿州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更好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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