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上海作为国内融资租赁业务活跃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历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标的总金额不断突破,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金额均位居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第三位。随着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和复杂化,该类案件的审理面临很多疑难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全文3万余字),该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多发的案件类型,围绕90个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总体情况概述—立案审查—被告抗辩的审查—要件事实审查和认定规则”体例,梳理审理要点、提炼裁判规则。该指南还结合《民法典》以及最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等,梳理相应的规范指引,并附以典型案例18个。
本期刊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及名实不副情形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回购合同是以附条件买卖合同为形式,以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为目的的一种混合合同,兼具保证和买卖的双重属性。具体来讲,保证属性方面,回购合同具有担保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目的,回购人(即出卖人)应在承租人违约时承担保证责任,即支付回购款。买卖属性方面,出租人应向回购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回购物。对于回购合同,不能单纯地适用担保或者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而是应结合担保和买卖两种法律规范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调整。
【典型案例】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1号〕
裁判要旨:回购责任承担需要两大条件。其一,回购合同有效订立;其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回购合同有关生效条件的约定已满足,回购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后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二)回购担保的范围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回购条款一般会对回购人的回购范围及回购价格有明确的约定。回购合同的约定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
【注意事项】
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有的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未付租金,有的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未付租金减去保证金,还有的合同约定为承租人全部未清偿债务,包括逾期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主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但如果存在回购价款过高的情形,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调整。
【典型案例】
1、河南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淄博福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2民终9448号〕
裁判要旨:回购条款对回购人的回购范围及回购价格有约定的从约定。
2、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闫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合作保证金是融资租赁业务中常见的保证金类型,审判实践中对于各类保证金处理的争议较多,从而引发回购价款的计算问题。法院从保证金支付所依据合同条款的解释、融资租赁交易习惯、商事交易习惯及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于涉及保证金的回购价款认定梳理出以下审理思路:租赁保证金应当充抵未付租金,而不应先行扣付罚息;回购保证金应在未付租金中全部扣除,且该扣除价格适用于所有回购担保人;合作保证金是对整体业务合作的担保,回购价款计算公式不应涉及合作保证金。
(三)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及时性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承租人违约后存在补交租金等履约因素,且出租人权利救济时间已由诉讼时效制度予以限制,故回购条件成就之时立即通知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未及时通知与损失扩大缺乏必然性联系。
(四)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审查要点】
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同时向回购人主张回购责任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五)回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注意事项】
1、应注意审查回购合同签订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和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真实存在承租人,租赁物是否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谨防出租人与出卖人以回购为名,行企业间拆借之实。
2、对回购条件是否成就应从严审查和判断。一般回购合同都由处于优势和主动地位的出租人提出,回购对出卖人不利,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应对回购条件的成就与否从紧从严掌握。
3、要注意回购条款对第三人即承租人的效力,尤其对约定不实际交付的回购请求,应由出租人提供其已经通知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证据,审查出租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以证明其为交付标的物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融资租赁与借款的最大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借款仅具有融资属性。租赁物并不真实存在、租赁物不适格或租赁物价值严重低值高估的,均不具有融物属性,对此融资租赁公司明知的,即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公司以放贷为业或转贷牟利的,一般不宜认定无效。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对该条如何理解,尚有待明确。
【注意事项】
一经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且有效,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如果已在租赁物融资款中预先扣除,将按照“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处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应当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限,且并非当然按此上限予以支持,考虑融资租赁公司的过错等可予以调整。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典型案例】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形式上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应认定双方系借贷融资关系。
(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投资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融资租赁与投资的最大区别在于租金获得的稳定性,不因承租人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而投资行为的特点在于收益的不固定性,既要共享收益,也要共担风险。
【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与投资两种资金运用和收益方式结合时,交易性质的认定应为投资,而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三)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买卖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买卖套嵌融资租赁,即产品出卖方将产品出卖给买方后,又从买方处回购设备,该两次买卖的货款支付均不实际发生,之后卖方将回购后的设备交付并出租给买方。该交易模式表面上存在买卖和融资租赁两个法律关系,但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真实合同目的看,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关系性质相同,应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买卖。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四)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不等于认定主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有效,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均了解,保证合同本身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则保证责任不应因主合同的性质认定发生变化而必然导致保证合同的无效。
【注意事项】
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依据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具体判断。若担保合同未就合同所涉法律性质变更后的担保责任承担问题予以约定,即应视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而认定担保合同继续履行;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时即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应将该种担保视为附条件的担保,条件成就时则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典型案例】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二终字109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用案涉借款偿还了对保证人的欠款,故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担保时对案涉租赁物为违章建筑的事实应属明知;两保证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担保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亦应知道案涉融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实际性质。因此,案涉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亦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目录
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总体情况概述
一、案件数量与标的金额均呈增长态势
二、诉讼争点类型集中
三、案件分布相对集聚
四、缺席审判普遍存在
五、案件调撤难度较大
第二部分 立案审查
一、当事人的审查
二、主管的审查
三、管辖的审查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的审查
一、支付到期租金诉请的审查
二、租赁物权属确认诉请的审查
三、加速到期诉请的审查
四、解除合同诉请的审查
五、损失赔偿诉请的审查
六、取回租赁物以及余值折算诉请的审查
七、行使抵质押权诉请的审查
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请的审查
九、回购租赁物诉请的审查
十、继续履行合同诉请的审查
十一、其他诉请的审查
第四部分 被告抗辩的审查
一、对法律关系性质的抗辩审查
二、对合同效力的抗辩审查
三、对交付租赁物的抗辩审查
四、对加速到期的抗辩审查
五、对合同解除的抗辩审查
六、对首付款、首付租金、保证金以及手续费等的抗辩审查
七、对担保责任的抗辩审查
八、对时效的抗辩审查
九、其他方面的抗辩审查
第五部分 要件审查及裁判规则
一、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及效力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二、以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为请求权基础案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三、以加速到期为请求权基础案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四、以解除权为请求权基础案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五、承租人以出租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责任案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六、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各类费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七、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第六部分 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二、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转让第三方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刑民交叉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四、租赁物抵押权性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五、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三)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上海作为国内融资租赁业务活跃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历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标的总金额不断突破,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金额均位居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第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