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是否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家事家常 小杨和小芳是夫妻,夫妻俩在80年代生了四个子女: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和小女儿燕燕。夫妻俩有一个远房亲戚小罗,其妻小丽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小罗两夫妻就想收养燕燕。

家事家常
小杨和小芳是夫妻,夫妻俩在80年代生了四个子女: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和小女儿燕燕。夫妻俩有一个远房亲戚小罗,其妻小丽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小罗两夫妻就想收养燕燕。小杨夫妻俩觉得小罗两夫妻人品、经济条件都好,可以给小孩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于是同意小罗两夫妻收养小女儿燕燕。
小罗两夫妻收养燕燕之后对她百般宠爱,但小罗两夫妻对燕燕的宠溺却逐渐养成燕燕好吃懒做,成年后依旧不思进取的性格。燕燕大学毕业后未找工作,待在家做啃老族。小罗两夫妻和燕燕之间常因燕燕不工作的事情而发生争吵。2012年1月,燕燕的养父小罗因病去世,养母小丽伤心欲绝,加之此时的燕燕又不求上进,养母小丽和燕燕的矛盾日益加深。
2012年6月养母小丽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解除了与养女燕燕的收养关系。燕燕觉得自己被亲生父母抛弃,因而不愿意再联系亲生父母。2013年8月小杨夫妻俩意外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却留下了夫妻俩生前经过努力打拼攒下的大量财富。燕燕心想:自己和养母小丽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小杨夫妻俩毕竟是自己的亲生父母,现在他们去世了,遗产就应该有自己的份额。但是燕燕的三位哥哥姐姐们不同意,他们认为燕燕既然已被送养,亲生父母的遗产和燕燕就没有关系了,燕燕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那么,燕燕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典”说家事
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的燕燕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除。根据《民法典》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其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经成年,其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恢复,也可以不恢复,是否恢复取决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自愿协商。
本案中的燕燕已经成年,她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和生父母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一致的方式可以是签订书面的协议,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因燕燕生父母已经意外身亡,双方已无协商的现实可能性。且燕燕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也未联系生父母,双方也未能用其他方式表示协商一致。因此,燕燕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恢复,燕燕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外有情
生养皆是恩,有爱就有家。父母创造的财富不应成为亲情的隔阂,而应成为后代抵御生活风雨的港湾。作为父母,通过设立遗嘱、赠与协议、信托等方式将自己的财富提前做好安排,相信子女也会尊重父母意愿,避免亲情矛盾。比如:上述文中小杨两夫妻就可以设立遗嘱,留给女儿燕燕部分财产份额。如果老人担心子女们挥霍财产,还可以将相应财产在生前设立信托或者通过遗嘱设立信托,按照两夫妻的意愿,用自己的财富恩泽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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