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通过与劳动者进一步协商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让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当用人单位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基于不愿意缴纳自己部分社保,行业流动性、临时性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款不满意等种种原因,犹豫不决,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的频率较高。事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实践中,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应该查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始是因为用人单位造成的,还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或是其他原因造成,基于此再进行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但也有部分裁判观点认为,从立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角度考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应考虑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故意或是过失造成的。
对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犹豫不决的情况下,本人认为不能一味地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机械地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应结合用人单位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处理该问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考量。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意思的表示。当劳动者出现犹豫不决时,无论是基于相关劳动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还是基于骑驴找马而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及时协商解决。
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就订立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而继续留用劳动者的,即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在留用劳动者后,与其就劳动合同的签订进行过多次协商。用人单位这种处理方式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仍存在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当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犹豫不决时,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书面通知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并在通知书的期间经过后,劳动者仍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犹豫不决或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切忌出现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的同时,还仍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外,还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且需要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签订劳动合同犹豫不决的劳动者或是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应当严格地依法及时终止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及时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而不应继续留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犹豫不决时,用人单位如何避免二倍工资的发生?
作者:张岳昆来源: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当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通过与劳动者进一步协商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让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当用人单位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