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同时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扛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近年来,诸多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屡见不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一应急管理部“一案双罚”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在开料车间、修片车间两处天然气阀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存放点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开料车间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公司于3月1日提出九条一般隐患,至检查当日仍有一条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和11家外包单位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保护接地设置不规范等1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委托的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光和分管负责人刘某合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的1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作出共计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对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叶某胜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行车吊钩防脱装置处于失效状态;罗某松、肖某、王某星等3人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仍违规上岗作业;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未对台钻等设备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3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绵阳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上述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胜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涉企业主要负责人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四位前任主要负责人被追责
【警示】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管理者辞职后可能被追责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
【追责情况】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老总们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案例2:珠海长炼石化公司1.14爆燃事故,总经理被追责
【警示】无人员伤亡的事故,总经理未尽到安全生产责任,也要被追刑责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
【追责情况】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其中:谭志军,男,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志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却因这起无人伤亡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更被要求5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细想其中关键,无外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主任责任的不落实和安全意识的淡薄,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3: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0人被追刑责
【警示】只要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是追责对象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江苏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追责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汉鼎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不在公司,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不过问,没有真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安全部门的安全经理、安全员和安全专员等,几乎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全部“沦陷”。此外,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0人,三家环评、安评机构因出具的报告存在疏漏,也被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昆山汉鼎爆炸事故追责结果非常令人震惊,前所未见,极具震慑力。这给全国企业的管理层都敲响了警钟,必须重视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不仅仅是口号,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企业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行、刑典型案例
作者:陶程 贾无琦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