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设计常见类型之AB股的应用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公司,权力必须集中,民主集中制下的权力可以发挥最大的效能,对于重大决策必须有最终拍板的人,否则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公司,权力必须集中,民主集中制下的权力可以发挥最大的效能,对于重大决策必须有最终拍板的人,否则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
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常见的股东类型有资源型、管理型、技术型、资本型等,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大多选择做管理型股东,即想要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卧榻之下,岂容他人鼾睡。只有在企业后期走上正轨、稳步发展,进入成熟期或者稳健期后,创始股东才会选择退居幕后,对于创始股东来说,控制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不仅是控制权的问题,更是决定公司发展方向的问题。
为了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我们可以选择通过股权比例来控制,或者通过控制工具控制。常见的控制工具有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一致行动人协议、AB股、优先股、委托投票、章程等。而不同的控制工具,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或者将集中控制工具进行结合。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张三有一个很好地创业想法,想与其他人一起做一个创业项目,有10多个朋友愿意一起创业,每个人投入的资本都差不多,由于张三经验丰富,大家一致认为张三更适合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假设,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将注册资本按照每股1元,拆分成1000万份),股东10人,每人投资100万,则每个股东股权持有比例为10%,如果按照每股拥有同样表决权,则每个人的表决权比例为10%。虽然现在大家都认为张三适合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是随着后期公司的发展,如果公司陷入困局,大多数股东的潜意识是先自保,着急退出或者是作出其他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再如下一步公司发展非常好,面临分红或者公司重大决策、面临公司转型等问题时,大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普通表决事项需要至少6名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因此,后期如果股东产生纠纷非常不利于公司经营。
对此如果采取用一致行动人或者委托投票、甚至公司章程等方式,都可能会产生在应用中产生分歧者被其他人分化瓦解,创始人的很多想法如果与其他人产生分歧,很可能会被否定。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必须保证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一是为了让好的想法可以落地;二是对于大多数创始股东来说追求的不是短期盈利套现,而是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创始股东在利益上愿意作出适当的让渡。
我们如何保证公司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很多人可能会想到搭建有限合伙平台。但这并不适合本项目,有限合伙作为常用的控制工具,为什么不能在这个项目中适用?为每个创始合伙人都希望以法人股东身份进行投资,而如果法人股东作为有限合伙合伙人,虽然可以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但是大家牺牲的利益也是非常大的。
在许多公司中,有限合伙更多是作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或者作为控制工具使用。在搭建有限合伙时,以法人股东持股有限合伙的份额都是非常少的,在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中,马云通过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云铂公司持有的份额均低于0.5%,再如,在绿地控股的股权结构中,张玉良的上海格林兰的32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中,格林兰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仅持有0.02%-0.03%的合伙份额,他们更多是通过法人股东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自己再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可见,在运用有限合伙作为控制工具时,法人股东并不适合持有有限合伙过多份额,因为有限合伙是先分后税,作为法人股东,需要对于有限合伙的分红,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产生了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中,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从有限合伙中分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股东准备做长期项目,不准备短期分红套现,所以他们不愿意以自然人身份进入有限合伙,而是希望通过有限公司的形式控制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法人股东内部不进行分红,以投资收入进行再投资。
通过再三权衡,可能此时AB股架构(又称同股不同权或表决权差异化设置)【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适合。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每股A类股拥有多个表决权,每股B类股拥有个表决权,同时约定日落条款,在A类股转让之后,相应的表决权变为每股1个表决权。【假设公司注册资本100元(为方便计算按照每股1元,等额拆分成100股),创始股东作为A类股持有人,同时每股A类股拥有10个表决权,每股B类股拥有1个表决权。则,A类股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权,拥有100个表决权,其他股东累计拥有90个。A类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比例是52.6%。除了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决议之外,A类股东均可以一人通过该决议,再结合一致行动人或者委托投票权可以掌握公司67%以上的表决权比例,做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AB股的构架在工商部分可能不被登记,但是可以做两份公司章程,约定以未备案章程为准。备案章程只是具有对外的效力,对于公司内部来说以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即约定为准。尽量做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备案,同时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以AB股构架章程为准。后期不排除AB股会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在纵向设计上采取金字塔架构,即创始股东和其他合伙人先投资设立A管理公司,再以A管理公司投资具体项目B公司。股东会层面,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控制公司,但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作为公司代表参加子公司的经营,一般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负责。
B公司的日常经营也是由B公司的董事会负责,A公司作为股东不干扰B的正常生产经营。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层面派驻自己的人员,只有出现重大分歧才会触发股东会的介入。而且是先由B公司董事会协商,然后到B公司股东会(即A公司董事会决策)最终到A公司股东会,每一层都多一次解决分歧的机会,经过多轮博弈,创始人一定要掌握最终的拍板权。(因为如果分歧多层级得不到解决,必然是关乎企业战略发展的问题,异常重要)
对于外部资本的引入,可以约定不同的层级,每个投资人注资必须超过一定额度方可进入,防止人员过多,股东会混乱。同时,为了减少公司转让股权带来的增值部分产生的税收,可以定投资者全部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并且后期利用该部分资本公积,对创始人团队进行定向增发,法人股东此时的优势又得以显现,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者说是减缓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5】116号及税总80号公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投资人为自然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使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更多的是为了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为下一步公司做股权激励做好准备,在宏观上有利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尤其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更有利于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和规模的壮大。但是公司的日常管理问题,只能通过管理层,即董事会层面去解决,比如提高管理层的管理水平或者通过引入职业经理人,再结合股权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协同效应。不同架构的设计或者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引入,都只是一部分,后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在合适的时候还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并购活动,才能真正走上强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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