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小红仅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
基本案情
原告小红诉称,被告一小丽系自己的朋友,被告二小明系小丽的侄子,小明因需要买房着急用钱,由小丽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分两次向小明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还款,并提供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被告小丽辩称,小明与小红并不认识,二者不可能存在借款关系,该笔转账是为了偿还之前借小明母亲的钱,并提供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
审理结果
本案中,原告小红与被告小明并不认识,在原告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小丽抗辩原告的转账系用于偿还之前借款并提供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该10万元已经形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推出该10万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唯一结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银行转账是公民之间资金往来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无借条等债权凭证情况下,确定借款关系的存在,法院还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钱款交付时的情境、双方叙述的合理性、证据的证明力等。因此,在进行资金往来时,大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微信截图、电话录音、借据等原始证据,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诉讼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仅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砀山法院来源:砀山法院

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小红仅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