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中的仲裁地》专题之四:网络仲裁地的确定方法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相比于传统的仲裁方式,网络仲裁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化,导致没有传统仲裁物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存在仲裁地的“缺失”。

相比于传统的仲裁方式,网络仲裁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化,导致没有传统仲裁物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存在仲裁地的“缺失”。这将意味着网络仲裁程序无法与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相关联,从而获得该国法律的支持,以保证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裁决的可执行效力。因此,确定网络仲裁地是必不可缺的。
目前关于网络仲裁地确定的学说主要为:1.仲裁员所在地论。仲裁员所在地论指的是网络仲裁的仲裁地应根据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来决定,仲裁视为在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进行。2. 服务器所在地论。服务器所在地论指的是网络仲裁的仲裁地应根据使得网络仲裁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器物理空间所在地来决定,服务器物理空间所在地即为网络仲裁的仲裁地。3. 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论。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论指的是网络仲裁的仲裁地为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4.仲裁本座论。仲裁本座论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选择或者根据规则确定仲裁地。5.非内国仲裁论。非内国仲裁论指的是仲裁程序不受仲裁地国法限制,不依据仲裁地内国法确定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依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
上述理论,多数是试图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联系起来,找到一个类似于物理空间的“仲裁地”,以确定网络仲裁地,发挥“仲裁地功能”。但上述理论各有优缺点,仍处于探讨阶段,无法实现绝对的统一。
由于网络仲裁地存在物理空间的缺失,所以要发挥“仲裁地”的功能,就必须确定网络仲裁的仲裁地方法。具体为:1.当事人协议选择网络仲裁的仲裁地。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明示方式选择仲裁地。如《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补充规则》地十条规定,当事人各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员将在裁决中确定该地点为仲裁地。第二,若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地,但从双方意思表示中可推断出仲裁地,即视为选定仲裁地。第三,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地,也无法推断出仲裁地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仲裁地。2.制定网络仲裁国际公约。制定统一的网络仲裁国际公约,在公约中明确规定仲裁地确定的方式,尽可能将世界各国纳入公约中,要求缔约国承认该公约,从而实现网络仲裁地的共识。
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商事活动越来越多通过网络进行。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网络仲裁作为仲裁领域中一种快捷、灵活、方便、成本低廉的有效方式将会应用越来越广泛,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成为仲裁领域的最新动向。国际社会对于网络仲裁地的理解将会越来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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