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机怒斥武汉货主克扣运费”事件看冷藏产品运输法律责任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日前,一段“司机怒斥武汉货主克扣运费”的视频,在各大网络平台疯转并引发热议。视频中,当事司机称自己运蔬菜到武汉白沙洲市场时,遭遇货主克扣2000元运费。

日前,一段“司机怒斥武汉货主克扣运费”的视频,在各大网络平台疯转并引发热议。视频中,当事司机称自己运蔬菜到武汉白沙洲市场时,遭遇货主克扣2000元运费。克扣理由是蔬菜质量不好,导致武汉货主不满,并以此为借口克扣运费。为此,网友纷纷感慨:司机师傅太难了!
交付蔬菜的质量不好,能否归责于运输司机?
虽然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发布消息称,经介入调查及调解,司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官方通报也强调了“考虑疫情期间,各地对武汉的支持和帮助”的大背景,通报中也未能理清当事各方的责任。

图片来自“洪山发布”新浪微博截图
因无法完整了解此次事件的前后过程,此次事件涉及的蔬菜严格来讲属于冷藏运输食品,分析过程中笔者将予以适当假定,根据该事件所涉及的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简要的分析以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从事冷藏产品托运业务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并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一般而言,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但是实践中往往会涉及到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本文中,笔者只详细分析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在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他内容不再赘述。
二、法律责任分析及建议
(一)假定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未明确约定运输货物的具体名称、性质等信息造成货物合理损耗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比如,在此次事件中,蔬菜的托运人若未明确蔬菜的具体名称,如空心菜、生菜、西兰花等详细名称,且未注明货品易腐烂变质,需要妥善运输等,造成蔬菜变质的,损失应当由蔬菜托运方承担。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司法实践
托运人肖某与承运人尚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晋法民初字第294号】,法院认为: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是必要的构成条款,而托运人肖某与承运人尚某签订的“货运委托协议书”和“蔬菜运输合同”中货物名称为蔬菜,重量为一车32吨,两份合同均没有其他表明运输货物具体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的条款,托运人肖某提交的运输清单、出库单上也没有承运人尚某的签名。托运人肖某与承运人尚某达成的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的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和运输货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在托运人肖某,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信息是合同必要的构成条款,建议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明确约定清楚货物的具体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详细信息,避免出现纠纷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假定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未明确约定交货时间、运输期限造成货物合理损耗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但在此次事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中提到“运输时间晚点约4小时”,托运人与承运人显然应当是有约定运输期限和交货时间的,若并非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货物交付晚点约4小时的,应当综合判断晚点的时间对该批蔬菜销售的影响,合理分配司机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对“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的问题作了同样的规定。
司法实践
托运人豪洋公司与承运人沈阳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晋民申2840号】,法院认为:托运人豪洋公司与承运人昌通公司之间口头约定的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双方对运输期限延长的原因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供相应充实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律师建议
在运输合同里是否明确约定交货时间、运输合理期间,对于能否将货品及时交付于收货方至关重要,是约束承运方将易变质或腐烂的货品有效交付的重要保障。建议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约定交货时间、运输合理期间,同时明确约定收货人及联系方式,避免承运方无法及时与收货人联系完成交货,尽而造成可归责于托运人的损失。
(三)假定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未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及运输路线造成货品变质腐烂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在此次事件中,虽然托运人与运输司机约定的运输时间,但如果未明确交货地点或约定交货地点不准确,如只约定到某某县,而并未约定到具体的蔬菜交易市场或仓库,造成运输司机路途延误的,托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对“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的问题作了同样的规定。
司法实践
托运人黄某与承运人赵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浙02民终2795号】,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对运输路线也未作约定,而承运人理应选择靠近沿海的线路行驶以方便给鱼更换海水,但是由于其选择了内陆线路,致使无法给鱼及时更换海水导致鱼死亡,故在选择行使线路上存在过错,应承担因其过错造成托运人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托运人方在选择导航路线时未明确告知承运人应选择靠近沿海的线路,对损失的产生是有过错的,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在运输合同里是否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合理运输路线,对于能否将货品及时完好的交付于收货方至关重要,是约束承运方将易变质或腐烂的货品有效交付的重要保障。建议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合理运输路线,同时明确约定收货人及联系方式,避免承运方无法及时与收货人联系完成交货,尽而造成可归责于托运人的损失。
(四)假定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没有对承运人运输车型、运输温度、湿度等进行特别约定,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此事件中涉及的物品为蔬菜,虽然蔬菜的具体品种和属性不得而知,但是很显然属于易变质易腐烂的货品。托运人理应熟知蔬菜的保存条件,如须在运输过程中开启冷藏功能应明确告知承运人,需要对温度和湿度有要求的,也应当明确告知承运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司法实践
托运人常某与承运人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京0106民初912号】,法院认为:托运人常某作为鲜蒜的经营者,理应熟知鲜蒜的保存条件,如须在运输过程中开启冷藏功能应明确告知承运人,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托运人常某明确要求承运人王某采用冷藏运输,因此对于鲜蒜腐坏的损失托运人常某存在过错,承运人王某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若托运的货物是冷冻食品、奶制品、蔬菜水果等需要冷藏处理的,托运人除了对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信息进行明确约定外,还需要对运输车型、运输温度及湿度等进行特别约定。托运人还可以约定承运人在全程运输过程中保持一定的温度及湿度范围,如因承运人过错导致温度及湿度不在约定的范围内导致货物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等内容。这样的约定,既有利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操作,保证货物的品质;也有利于维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因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假定承运人(司机)在将货品运到交付地点后及时通知收货方,收货方逾期提货造成货品变质腐烂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托运人承担损失后可以另行向收货人追责。同时,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此次事件视频显示,货主因不满意蔬菜品质押车两天即延迟提货两天,造成了运输司机的损失,如果“运输时间晚点约4小时”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运输司机一方,收货方应当向运输司机支付保管费用、误工费等费用。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司法实践
托运人徐某与承运人何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天法民初字第705号】,法院认为:承运人何某将马铃薯安全按时运送到约定地点后,在收货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货的情况下,何某将其承运货物拉回凉州区黄羊镇,并无不当,但本案涉及的货物系农副产品马铃薯,不适宜长时间留置,何某应在凉州区谢河镇派出所的调解下,将留置的货物可以返还给托运人徐某后再主张运费等相关费用,或者留置与其主张损失相当的货物,其余货物应当返还,但承运人何某仍将全部货物储存在凉州区裕民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库房内保管,导致了货物损失扩大,其应对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收货人的逾期提货及未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等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在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徐某负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及违约责任,应由托运人徐某自行承担50%,由承运人何某亮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运输实务中,经常出现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后因没有及时卸货导致损害,或者出现收货人认为货物不符合约定拒绝收货、延迟收货,造成损失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来审理,进而做出相应的裁判。因此,从减少损失,降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以及收货人的接收义务和权利,并对不符合交付和接收条件的异议处理进行特别的约定,既有利于此类纠纷的后续处理,也有利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回到文章篇首的案例,交付的蔬菜质量不好,到底是谁的责任?虽然工商部门在通报中说到交付时间晚点约4小时,造成大白菜大量腐烂变质,但是并未明确造成晚点的责任方,因此责任仍不明晰。
我们知道,蔬菜属于容易腐烂的货物,因此运输过程中需要冷藏等特殊处理,因此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对本文谈到的事项是否有明确约定非常关键,关系到自身法律风险的管控及合法利益的维护。不管怎么样,笔者希望这件事情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