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破产程序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作为破产三大程序之一的破产重整程序,则是挽救破产企业的重要程序,重整投资人的参与是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重整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形式也很多样,不同形式的重整投资人在参与重整投资时也会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本文以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人的投资类型及风险权益作为阐述对象进行分析。
一、破产企业与重整投资人的概念
破产企业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一定程序将企业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补偿,从而使企业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或破产重整的企业。而重整投资人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有效整合,推动和保障资产重整成功的民事主体。
二、重整投资人的关系及投资类型
根据破产企业与重整概念的分析可知,破产企业与重整投资人的关系是基于投资,因投资人对破产企业履行了投资而产生的关系。重整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程序,其投资类型多种多样,交易结也构纷繁复杂。按投资标的的不同,重整投资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股权投资。即通过股权调整、资产注入而取得债务人股权的投资方式。
2.债权投资。在公司进入重整前或重整过程中,投资人以较低价格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然后按照重整计划受偿,以期获得较高的清偿比例。
3.资产投资。基于重整需要,债务人及其管理人可能选择将其部分资产快速变现以清偿债务,此时处置资产的价格一般较低,很可能具备后期升值空间或特殊使用价值,进而吸引投资人收购。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的比较,因破产重整在于实现债务人的营运价值而非清算价值,所以重整中多为股权投资而非资产交易。同时,因破产重整的目的是债务重整企业获得持续营运能力。必然意味着招募投资人是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也直接决定了债务重整企业重整成功的概率。
三、重整投资人的法律风险及权益保护 法律风险问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重整投资人意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如若重整投资人不对重整债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价值的商业风险的判断,一旦出现商业风险,皆可能导致重整的失败和投资的失败。基于前述的论述,作为对债务重整企业的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重整计划或资产重组计划无法获得行政监管部门审批的风险。实践中,对于重整计划的实施,除了法院裁定同意外,可能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比如,房地产企业重整中,涉及烂尾楼盘的,其规划调整需要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批。复杂的涉及购房人的,还需要购房者的同意。否则,整个重整计划或投资收益均无法实现。
2.税务风险。仍然就房地产企业举例,投资重整企业并非资产转让,债务企业不变的情况下,依旧涉及税务成本的支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汇算清缴的风险。
3.共益债务不足。在重整计划实施期间,为保障重整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可能已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实现项目复工,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复工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但共益债务可能不足以保障复工全部完成,为实现竣工验收继续产生的费用由重整方承担。然而,这可能影响投资成本或投资收益。
4.重整企业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打包交予重整方进行处置。但是这些应收账款大多账龄较长,实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重整方要注意相应的投资成本。同时,在房企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向重整方移交债务人企业后,因部分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也会影响此类资产的处置变现,造成投资成本压力。
5.后期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行政审批、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政策变化等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
权益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规定的缺失导致重整融资市场不活跃、重整融资困难,特别是在国内外经济遭受新冠疫情打击持续下行的当下,债务人或管理人选任大型重整企业投资人的难度极大。只有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制度越完善,重整实务中侵害重整投资人权益的现象越少。结合上述法律风险问题,应着重保护重整投资人如下权益:
1.知情权保护。破产重整实务中,在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阶段,囿于各方面的原因,重整投资人从管理人或债权人处获取的信息存在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从而导致对于投资的误判。因此,有必要对重整投资人的知情权,以及重整投资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的合理救济权,予以充分保护。
2.优先受偿权保护。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类似于美国破产法对于重整投资人优先受偿的超级优先权,此因素是影响重整投资人投资重整企业的重大障碍之一。如上文所述,在重整投资人决策过程中会遇到重整税收利得等诸多问题,再加之行政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这些都会导致重整计划执行不能重整失败。因此,在困境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下,有必要赋予重整投资人相对优先的清算退出权,以减少投资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顾虑并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3.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破产重整事务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多方面关系。重整若要成功,离不开政府部门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诸如重整企业土地房产瑕疵问题、职工五险一金缴纳问题、重整税收问题等等;同时,在当下经济环境下,对于许多大型企业集团的重整,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支持,成功难度非常之大。因此,法院与政府应当建立良好的府院联动机制,成立破产重整项目专班,建立一事一议、招商引资等制度,从而及时解决重整程序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结语
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的主要目标在于挽救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为它们提供喘息和复苏的机会,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重整投资人的利益保护,应当明确投资人的定位、权利等内容。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投资人权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能够有效盘活社会资源,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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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作者:冯银燕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破产程序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