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下的遗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刘先生的父母在刘先生十岁左右时自建住房一栋。

【案情简介】
刘先生的父母在刘先生十岁左右时自建住房一栋。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未在老家与父母同住,后刘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期间刘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二老均无遗嘱,因为当时双方在闹离婚,刘先生就未告知张女士二老去世以及其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房产的情况。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因刘先生老家房屋拆迁,刘先生获得拆迁还建房两套,并以刘先生个人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前妻张女士得知后,认为刘先生获得的两套拆迁还建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刘先生认为,那房子是自己父母留给自己的,和张女士一点关系都没有,向我们咨询前妻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其名下的拆迁还建房?
【律师意见】有权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刘先生的父母去世发生在刘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父母无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刘先生在继承发生后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并继承了父母房产,继承权已经实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权,虽刘先生与张女士当时在闹离婚,但仍属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期间因继承所取得的房产仍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对该部分继承房产未进行处置,离婚后房屋拆迁还建,前妻张女士在离婚后仍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取得的拆迁还建房。
【律师提示】
父母留下的遗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对这一问题的判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本案刘先生的父母未订立遗嘱确定房屋只归属自己儿子刘先生,导致诉讼被动及败诉风险,当引以为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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