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进行工程质量反索赔(抗辩)?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工程质量争议的法院裁判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局部存在质量缺陷的,应予整改,但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质量整体不合格,只要不属于禁止验收的情形,即便存在质量缺陷,如经过法定机构检验评定,确认工程属于合格工程的,

工程质量争议的法院裁判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局部存在质量缺陷的,应予整改,但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质量整体不合格,只要不属于禁止验收的情形,即便存在质量缺陷,如经过法定机构检验评定,确认工程属于合格工程的,该工程依法属于合格工程。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后果。
【案例】:珲春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思国拖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纠纷 (2014)吉民再终字第12号
part1 案情简介
1996.05.10
甲方泰华商场与乙方珲春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珲春建筑公司于1996年5月27日起正式开始施工(地下室存在所需钢筋供应不及时及未接通动力电的情形)。
施工过程中商场地下防水工程出现渗漏水问题,水、电部分也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乙方进行了整改。
泰华商场提出要提前营业要求,延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为泰华商场主体结构质量没什么大问题,同意向泰华商场先交付使用。
泰华商场工程使用前未进行结算和验收。
泰华商场在使用过程中曾发生火灾。
泰华商场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进行了装修、营业,后又加盖楼层续建,工程施工周期较长。
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泰华商场工程造价部分进行鉴定。
双方当事人依据两次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经协商一致认可该工程总造价为520万元,已付工程款为3979535元。同时苏思国承认,如无质量问题,还应支付珲春建筑公司1520465元。
【案外插曲】:延吉市泰华商场系苏思国个人独资企业,苏思国于2003年11月28日向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承诺该企业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苏思国负责处理。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12月8日批准延吉市泰华商场注销。
诉讼中
甲方泰华商场对乙方珲春建筑公司提出质量反索赔:
泰华商场反诉主张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珲春建筑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质量问题和返修工程款问题进行鉴定,结论为对泰华商场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应予以进行返修的维修费鉴定造价额为1462856.73元。
珲春建筑公司对此建筑工程质量维修费用数额不服而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对此工程质量的整改方案及技术处理标准问题委托吉林省地矿建筑设计院进行鉴定。结论为:泰华商场工程质量维修费用造价为1942918元。
part2 二审法院裁判
一、苏思国支付珲春建筑公司工程款713812元及利息840029.41元(利息自199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标准,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合计1553841.41元;
二、法院对泰华商场工程质量维修费用造价为1942918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施工单位不按规程作业是泰华商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同意,频繁变更设计及火灾破坏等其他原因是导致质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结合泰华商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情况,确定由珲春建筑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40%,即支付给苏思国777167.20元,扣除珲春建筑公司开工时支付的30万元质量保证金,珲春建筑公司应支付苏思国赔偿款477167.20元,其余60%的维修费用,由苏思国自行负担。珲春建筑公司支付给苏思国工程维修费477167.20元;驳回珲春建筑公司和苏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3 律师点评
一、被诉后,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反索赔:是反诉或抗辩?
(一)工程索赔的法律性质
在工程纠纷中,承包人常主张工程价款索赔,发包人则多主张工程质量索赔、工期索赔。工程索赔的法律性质是“单方请求权”,故而形成如下诉讼分类:
1.主张索赔——对方同意——形成新合同——给付之诉;
2.主张索赔——对方不同意——法院确认之诉;
3.主张索赔——对方不同意——法院支持——给付之诉。
(二)被诉后,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索赔,优先选择反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发包人成为被告后,可以采取的有效反制诉讼措施:
1.如案件较为复杂,发包人可预见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提出利于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委托合法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避免因被动抗辩而失去举证优势,争取案件主动权、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法院“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等因素,提出工程质量索赔的反诉,合并审理案件。
2.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异议不大,已采取合法手段引入第三方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从避免讼累和降低司法成本(案件受理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角度考虑,发包人可以抗辩的方式参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但承办律师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法律风险提示书》,述明不采取反诉程序需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工程质量反索赔纠纷注意三大要点
(一)应先确定是工程整体问题还是局部问题,着重考察工程的整体质量是否合格
举证方面: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或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人四方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但即便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为合格或接受(准予)备案的工程,或四方签认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仍然存在该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的可能性。如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该问题属于专业技术性问题,建议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确认,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证人进行举证。
(二)查明质量缺陷的成因,依法确定责任主体
1.导致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主要情形:
(1)发包人技术文件存在缺陷,且属于承包人不应发现的缺陷;
(2)“甲供料”存在缺陷,且承包人检验亦不可能发现;
(3)发包人肢解发包;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且承包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总包职责;
(4)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等。
2.导致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按技术文件进行施工;
(2)承包人未按技术规范施工;
(3)承包人未按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检验建材;
(4)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
(5)承包人允许他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3.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质量责任主要情形(混合过错):
(1)发包人技术文件存在缺陷,且承包人应发现而未发现;
(2)“甲供料”存在缺陷,但承包人未检验;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且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
(3)发包人要求降低质量标准,且承包人不拒绝等。
4.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亦享有质量抗辩权。
(三)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未经请求承包人返修(保修),法院不会直接支持发包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