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一定要加倍支付工资吗?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六条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加倍支付工资做了规定。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六条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加倍支付工资做了规定。实务中,有些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内部管理疏忽等问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需对劳动者作出赔偿。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一定需要加倍支付工资吗?本文永嘉信律师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对用人单位不需要加倍支付工资的几种情形作以梳理,希望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0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双方建立的仅仅是雇佣、劳务等非劳动关系,则不能适用该条款。故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加倍支付工资。
02双方存在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及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之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则不强制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然也就无需加倍支付工资。
03双方已经签订符合劳动合同形式的文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必备以上内容。
实务中,虽然一些用人单位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往往在招聘劳动者及填写入职表时已明确约定了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要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同时,人社厅于2020年3月4日发布了人社厅函〔202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相关要件在载体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亦可视为已签订符合劳动合同形式的文件,即无需支付。
0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连续用工超过两年的
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的实质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一般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此连续用工超过两年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需加倍支付工资。
05用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
依据《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缓冲期”为一个月,只有在超过一个月之情况下才应起算加倍支付工资。因此,用工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无需加倍支付工资。
06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亦可成为用人单位主体。



  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即《公司法》下的公司,非法人企业包括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等。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规定,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一般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其不是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不是依照《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则此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
    因此,当企业或其他用人主体不符合以上几点要求的情况下,是不具备成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本条件,也就无法承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适用的相应责任,但可能会因此面临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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