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你离信用卡诈骗罪有多远...

来源:三禾律所

文章摘要
使用信用卡支付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使用信用卡应按时还款,逾期或者不按照信用卡管理规范使用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信用卡支付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使用信用卡应按时还款,逾期或者不按照信用卡管理规范使用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指引: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刑终251号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认定
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至2017年7月12日透支本金累计58033.38元,经多次催收,拒不还款。2018年7月1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报案。
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齐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至2017年10月透支本金累计148758元,经多次催收,拒不还款。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于2018年3月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齐某某于同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于4月24日主动偿还欠款。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齐某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7年11月9日恶意透支本金累计47328.76元,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中信银行临沂分行于2018年7月7日报案。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7年7月2日恶意透支本金累计14782.71元,经多次催收,拒不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临沂河东支行于2018年7月9日报案。
法院判决:
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齐福某某系初犯,已归还部分欠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禾刑事团队信用卡诈骗罪成功案例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刑初503号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王某委托,指派刑事辩护团队李伟明律师主办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李伟明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递交代理手续进行阅卷,经过阅卷,和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后李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存在很多疑点。经过对案件的整体把控,李律师将案件疑点难点上会讨论,我所主任张学凯以及刑事团队其他骨干律师对本案王某主从犯认定、诈骗数额以及判处缓刑可能性进行了探讨,李伟明律师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打磨辩护词,最终法院以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个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编者建议:
若一旦出现信用卡透支金额较大(超过五万元)且面临或者已经逾期的情况,积极和所属银行沟通,切勿失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此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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