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王喜旺2010年10月21日入职万行达公司,担任驾驶员。王喜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10.10.21—2012.10.20,期满后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6月9日,王喜旺主动辞职。
员工主张
2013年7月,王喜旺仲裁,要求万行达支付2012.10.21—2013.6.9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定
公司应当支付王喜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工资明细表可知,王喜旺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属于常规性、稳定性的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王喜旺主张万行达公司每月均支付其“轮胎补贴”及“油耗”奖励,但该两项费用的发放系视轮胎的磨损状况及油量的消耗状况而定,具有不稳定性,应属风险性收入,故对王喜旺将上述两项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①找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应月,分析对应月的工资结构;
②应发工资金额中较为固定、常规、稳定的部分应当纳入二倍工资差额;不固定、不稳定、补发其他月份部分、风险部分的金额,如非经常性奖金、过节费、高温津贴等不应统计到双倍工资内。
③根据分析结果计算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
举例(括号内不属于双倍工资基数)
2015年5月工资:2000基本+3000岗位(+500精神文明奖)
2015年6月工资:2000基本+3000岗位(+500防暑降温+800过节费)
90%HR不知道,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基数如何算?
作者:徐云翔来源:劳动法先生

案件情况 王喜旺2010年10月21日入职万行达公司,担任驾驶员。王喜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10.10.21—2012.10.20,期满后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