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婚姻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主要有:婚前协议、忠诚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这一期讨论婚前协议与忠诚协议。
No.1 婚前协议
案例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当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婚前协议书》,约定:一、甲方(麦某1)财产有:奇瑞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xxxx);房屋一套,位于xx市xx区,面积85平方米,至2016年8月止,尚欠贷款16万元;家具、日常用品一套;银行存款零元;甲方债务10万元。二、乙方(林某)婚前财产有房屋一套:位于xx市xx区,面积59平方米,至2017年1月尚欠贷款43万元;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公积金存款9万元。三、双方建立家庭后,婚后财产归甲、乙方双方共同所有。四、除甲方现有债务外,婚后财产的权利归双方,如婚后两人出现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应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五、如婚后两人出现感情破裂而离婚甲方所有财产变卖所得归乙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放弃抚养权但需甲方依法承担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
婚后林某于2017年3月11日生育儿子麦某2。原、被告双方离婚后,麦某1将自己房产及车辆变卖,原告林某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夫妻婚前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被告麦某1应依约将售楼款639000元及售车款2万元支付给原告,但经与被告麦某1协商无效后,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夫妻婚前协议书》第五条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此条协议无效,但理由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当时《婚姻法》并未赋予缔结婚姻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的法律权利,因此原、被告双方无权约定上述第五条的权利,该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虽然上述第五条约定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原、被告双方失去约束力,被告麦某1仍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原告林某请求被告麦某1支付售楼款及售车款的请求,具有一定法律依据,但支付售楼款639000元及售车款2万元的诉请过高,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2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一旦离婚,则麦某1的所有个人财产变卖折价款归林某所有,所突出的是“一方所有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这份协议的内容是不对等的,也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因此该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其次,考虑到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麦某1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令麦某1支付250000元给林某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提醒
婚前协议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但要注意:
1、双方是否都能接受婚前协议这种形式?
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是成为一家人就应该不分彼此,你的就是我的,如果签婚前协议就意味着在开始的时候就想着保护自己结束时的利益,所以很多人感情上并不能接受,尤其是个人财产较少的一方。所以如果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一定要提前沟通好,避免伤及感情;
2、有些财产没有必要做婚前财产约定。比如有的房产已经全款取得,那根据法律规定永远都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与婚后财产混同,也不发生转化,故没有必要约定;
3、内容上不要太细,主要针对财产问题。有的婚前协议对婚后双方的行为约定得太详细,甚至细化到一方几点回家,涉及多大金额的支出双方AA……。这样的约定很难履行,最好婚前协议只针对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不过多涉及婚后行为及财产约束;
4、婚前协议内容要合法。婚前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所以也需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尤其要注意对于人身限制和约束,比如“婚后如果对方出现以下情况,则放弃自己名下的财产”“如果对方出现过错,就净身出户”,这些约定一方面显失公平,甚至侵犯了一方的生存权,另一方面会促使对方提前预防出现类似情形,比如提前转移财产之类的。“提出离婚的一方净身出户”这种约定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
5、婚前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公证可以起到证明协议效力的作用,有必要可以公证。
No.2忠诚协议
案例简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法院裁判观点一般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并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原因主要有: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且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不适宜用法律强行约束。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条款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以立法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并非设定实体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2、用金钱来衡量忠诚,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若相关忠诚协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当事人来说,能举证证明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对应的利益较大,则当事人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以及对个人隐私权更为严重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3、查证和举证较为困难。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若一定要签订忠诚协议,请注意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可操作性,收集相关证据,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与协议相关的主张。
婚姻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上)
作者:朱琳

前言 婚姻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主要有:婚前协议、忠诚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这一期讨论婚前协议与忠诚协议。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