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为子女贷款买房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处理?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身处“无房不婚的时代”,结婚买房已经成为新人的标准配置。

身处“无房不婚的时代”,结婚买房已经成为新人的标准配置。现实生活中,当一方婚前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 离婚时该房产一般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首付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处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同时尚未还清的贷款也由产权人自己还。
对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金额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离婚时,由房屋所有权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
案情简介
贾某、许某于2009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许某、许某达、黄某洁于2006年4月贷款购买并登记在许某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进行分割。后贾某向法院起诉许某要求分割该房产。
案例分析
贾某、许某于2009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许某达、黄某洁系夫妻关系,许某系许某达、黄某洁之子。
2006年4月16日,许某及其父母许某达、黄某洁作为乙方,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系争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暂定为703,166元,由乙方先行支付首付款213,166元,余款490,000元以许某名义向银行贷款。
2007年11月,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在许某及许某达、黄某洁名下,为共同共有。至2016年11月,系争房屋尚欠贷款本金29,441.34元。
诉讼中,因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法院应贾某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5月,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明确: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伍佰零柒万元整(5,070,000元)。为此,贾某支付评估费13,600元。
2013年5月,贾某的账户收到生育生活津贴49,520.9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2013年7月21日,贾某通过银行汇款给许某达、黄某洁50,000元。
终因贾某、许某及许某达、黄某洁对于涉案财产在分割后折价款的补偿方面存在分歧,致法院调解未成。
法院裁判结果
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许某及第三人许某达、黄某洁共有,该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由被告及第三人负责清偿;
二、被告许某及第三人许某达、黄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贾某房屋补偿款1,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贾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系争房屋,系被告及第三人在原、被告婚前购买,在原、被告婚后登记在被告及第三人名下,当属被告及第三人之共同财产,但原告在婚后归还贷款,故应对其归还贷款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具体的比例,法院根据上述原则,结合被告同意给付之比例予以酌定。
至于房屋的市场价值,以评估价值确定。
关于生育基金,在双方对婚后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陈述的转帐为被告归还债务亦应视为对财产的共同处置行为,现该财产已花用完毕,原告再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贾某与许某共有物分割纠纷(2016)沪0112民初31517号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主席令第51号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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