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由股东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确认,属于意思自治的内容,所以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股权转让各方大多希望通过少报股权转让的金额借以达到降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此背景下,0元转让或1元转让等低价转让行为应运而生。但是,低价进行股权转让真的可以免缴或少缴税吗?
一、股权转让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同时,结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施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股权转让的个税所得计算方式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因此,为降低个税金额,理论上不仅可以采取降低股权转让金额的手段,还可以通过增加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的方式实现。但由于股权原值的确认标准较高,且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核定,而合理费用又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难以变更,因此,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调整,似乎是最现实和便捷的合理避税方法。从这个角度来看,0元转让、1元转让等低价转让股权的做法的确切中了要害。
二、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虽然从上文所提及的计算方式中可知,降低股权转让收入的方式的确能减少应缴税款,但是,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施行)》中,同样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所以,若公司不是累计亏损,股权转让收入就不应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不应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不应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应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也不应出现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
当然,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遭受重创、股权继承、具有充足理由的针对不同公司人员所进行的股权激励行为等情形而存在低价转让股权,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股权转让,不能轻率过分降低股权转让的价款。同时,做好完善公司的章程、及时处理优先购买权和规范会计报表等工作,以便有充分正当地理由应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低价转让股权免缴、少缴税?个中陷阱告诉你
作者:肖静 韦杏珊来源:孚道律师

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由股东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确认,属于意思自治的内容,所以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股权转让各方大多希望通过少报股权转让的金额借以达到降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