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受到公众密切关注的“范冰冰偷税案”终于水落石出。税务部门发布的调查核实情况显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 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对于范冰冰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偷税和漏税,税务部门做出了以下处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以4倍罚款;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另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故此,范冰冰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累计需补缴偷税漏税款2.553亿元,罚金5.96亿元,滞纳金0.33亿元,共计人民币8.84亿元。如果能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款项,可以依法不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责任。
消息甫出,很多朋友过来相问,范冰冰是不是真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税务部门的这一系列处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税务部门的处罚的确是于法有据的,在遵照税务部门的处罚及时缴纳了相应的款项之后,的确可以不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欠款所列手段,补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事实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法理,对于偷税和逃税行为,如果遵照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且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督促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和依法扣缴,从而更好地保障税收的缴付。在冰冰案中,按照《刑法》规定,税务机关在查明了范冰冰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应纳税额的同时,明确了滞纳金的数额,并依法处以高达5.96亿元的罚款,的确可以不再追究范冰冰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刑事责任。
再来看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行政处罚,区分了以下不同的行为情形:其一,范冰冰个人的偷逃税款行为;其二,利用工作室账户偷逃税款的行为;其三,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偷逃税款的行为;其四,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代扣代缴和非法提供偷逃税款便利的行为。税务机关对这些行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应规定做出了相应处罚。
从范冰冰的税案中,企业家应该从中汲取怎样的教训或者应该寻求怎样的启示呢?首先,企业家及其名下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不虚报、不瞒报、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否则有可能遭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在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中,偷逃税款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有的时候可能是明知,有的时候可能是无心,都应该加以注意。其次,在发生了偷逃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尽可能避免刑事责任。再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对企业的税收问题加以高度注意,企业发生了偷逃税款行为时,是需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的。最后,法定代表人应当时时敦促和提醒财务会计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一旦发现有不履行代扣代缴、拖延履行代扣代缴行为的,应该及时予以补正。最后,需要提醒广大的企业家的是,如果一旦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了,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就是说,只有先接受了税收的行政处罚,才能免除刑事责任。在已经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之后,税收行政处罚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如果已经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过二次以上的,也是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这是特别应该加以注意的。
“冰冰税案”对企业家的启示
作者:李迎春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10月3日,受到公众密切关注的“范冰冰偷税案”终于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