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通过了乔布斯法案第三章(JOBS Act Title III),Title III也被称为众筹法案,自2012年乔布斯法案通过开始至今历经3年后Title III终于落实,美国也由此成为除意大利之外全球第二个对股权众筹有了明确法案的国家。
Title III 出台背景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对于美国私募市场而言,唯有经认证的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才可对创业企业、股权投资等私募项目进行投资,而所谓的经认证的投资者,以自然人为例,个人连续两年的年收入需要超过20万美金(同配偶一起需超过30万美金),或个人(或包括配偶)净资产需超过1百万美金。
因此,私募市场往往只局限于对专业投资机构和高净值人群开放,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无法涉足的领域。而对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为了得到私募资金的支持,则需通过一次次的路演以及PPT展示。虽然Kickstarer和Indiegogo等众筹平台出现让创业企业的项目有了募资的平台,但由于这些募资与产品和项目绑定,无法真正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
Title III新规
Title III为股权众筹的合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Title III的规定范围内,除经认证的投资者之外,其他未经认证的投资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s)可以通过在SEC注册的证券交易中介或基金平台对需要融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SEC对投资者、创业企业和交易平台都有严格的要求。
对于未经认证的投资者来说,投资额度设有上限:若该投资者个人年收入或个人净资产低于10万美金,则在12个月内所作出的投资额度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净资产的5%;年收入/净资产高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则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净资产的10%。
Title III对于众筹平台设置了一系列披露义务、投资风险教育义务、投资者信息保护义务以及对未经认证的投资者投资限额的监管义务等。另外,Title III 明确规定,禁止众筹平台的运营者、管理者或合作方持有融资企业的任何权益,力求做到对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保护。
12个月内募资不超过100万美金的创业企业可以免除在SEC的注册,但需要对投资者们作出信息披露,包括该企业的股东、管理者、资金用途、财务报表、股权架构、股份优先级等信息,前述披露内容受SEC监管,并且至少一年定期提供一份关于企业运营及财务报表的报告。融资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在美国境内的企业。
另外SEC众筹的股权的转让作了明确规定,众筹股权有1年的禁售期,除非该众筹股权是向经认证的投资者、融资公司、家族内的转让或其他SEC豁免的转让。并且,对于提供财务报表的要求,也根据融资规模的大小作了更加详细的区分,只有融资额超50万美元的公司才需要提供独立审计报表,融资额50万美元以下但超过10万美元的公司需提供通过与公司无关联的公众会计师审核过的财务报表,而融资额低于10万美元的公司则只需提供执行管理人员认证过的报表即可。
美国众筹市场的未来
不可否认,很多人对Title III有着很高的期待,乐观来看,Title的落实不仅为除高净值人群之外的一般民众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大门,同时也为创业企业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选择。但由于具体的监管方案尚未完全落实,并且创业企业融资时仍然需要对公众进行相当程度的披露,而这些披露仍然复杂且需花费成本,Title III是否能够达到美国政府想要活跃创业市场的目的现在还言之过早。但无论如何,Title III是具有重大革新意义的,它的出现可能将打破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格局,并带领美国走入一个全民众筹的时代。
美国正式通过股权众筹法案
作者:徐倩怡来源:星瀚微法苑

2015年10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通过了乔布斯法案第三章(JOBS Act Title III),Title III也被称为众筹法案,自2012年乔布斯法案通过开始至今历经3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