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神话:悟空》爆火的背后,浅析侵犯著作权犯罪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24年8月20日,第一部国产3A大作《黑神话:悟空》上线,截至20日晚间,总销售量超过450万份,总销售额超过15亿元,在线玩家峰值突破220万,霸榜多项全球第一。
前言
2024年8月20日,第一部国产3A大作《黑神话:悟空》上线,截至20日晚间,总销售量超过450万份,总销售额超过15亿元,在线玩家峰值突破220万,霸榜多项全球第一。多年来,电子游戏产业一直是娱乐行业中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根据《2023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的发布,2023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029.64亿元,同比增长13.95%,已经突破3000亿关口。
电子游戏的开发
与其他艺术创作的情况一样,电子游戏的核心也是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版权保护作品相比,电子游戏通常要复杂得多。游戏集中了许多不同元素,如计算机程序、视听内容、图片、设计、文学作品、配音、音乐、艺术表演、商标等等,不一而足。然而,随着电子游戏开发成本攀升以及利润的诱惑,有些游戏开发者或许会越过“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红线,将他人的创意“借鉴”或者“抄袭”到自己的作品之中。
对于国内相关行业从业者,对于“侵权”的概念,可能更集中于民事侵权赔偿,毕竟经常可以听闻哪家公司因为侵权了另一家公司的游戏,而被判赔了多少多少万元。但可能很少人意识到,著作权侵权也可能会构成犯罪。
关于“侵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民事领域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著作权法》第五章中得到详细规定,涵盖了一系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复制、改编、歪曲、篡改、剽窃等。而游戏抄袭,例如美术、UI、IP、文案等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复制”和“改编”等行为,
在刑事领域中,《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约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定“数额较大”和“严重情节”,具体是多少呢?
与民事责任侵权即构成不同,刑事犯罪的构成,还需满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中均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两高曾在2023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虽然该解释尚未正式落地和实施,但其表明实施后会废止之前三份解释,因此也可以用作未来司法态度的参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或者下载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制造、进口、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简单归纳出目前法律下,游戏侵权构成犯罪的定罪数额:


最后想说,《黑神话:悟空》的爆火,中国电子游戏产业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道阻且长,路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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